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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1999]4号【发布日期】1999.01.27【实施日期】1999.01.27【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保安队是在社区范围内,协助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加强劳动监督,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社会公益性的辅助管理组织。

第三条 市和区设立由公安、劳动等部门组成的非常设性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保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社区保安队由街道(镇)办事处统一领导。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保安队的管理和使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保安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社区保安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民警的带领下,实施驻点执勤、巡逻和处警,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守候伏击,盘查、发现和扭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部门对社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以及治安复杂地区进行管理和整治;

(四)协助公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房管等部门对社区内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社区中务工经商的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证、缴纳有关费用,掌握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基本情况;

(六)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内的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七)接受群众求助,参加抢险救灾,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五条 社区保安队员在原工人纠察队、治安联防队、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队员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包括已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和社会失业人员中招聘,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年龄在35岁以上50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各区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招聘办公室,负责社区保安队员的招聘。 

凡符合社区保安队员条件的,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劳动手册、学历证明应聘。

第七条 社区保安队员经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与社区保安队签订《聘用协议》后,方能上岗。

《聘用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区保安队员的培训、考试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社区保安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三)廉洁奉公,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社区保安队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穿着和佩带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应当为社区保安队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社区保安队员中,原为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费用按非正规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保安队员的医疗费用等待遇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社区保安队的专项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并由街道(镇)办事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市公安局后勤保障部按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拨款给各街道(镇)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劳动局在核定指标内,按实有人数确定费用额划拨给街道(镇)办事处。

社区保安队专项经费用于:

(一)发放社区保安队员的工资、津贴;

(二)制发统一服装,配备必需的值勤器具和装备;

(三)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

(四)为社区保安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奖励有功人员;

(六)其他涉及社区保安队员福利、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劳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社区保安队员,由市或者区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社区保安队员在执勤中因公致伤、致残、牺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救济。

第十三条 社区保安队员违反纪律的,予以教育处理;对严重违纪的,予以解聘;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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