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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

一、《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三、《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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