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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1.01.09【实施日期】2001.01.09【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

1、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1980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上海市闵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规定(198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1964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0.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专修科试行办法(1983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暂行规定(1992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5、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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