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衢州中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发布部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衢中法[2019]102号【发布日期】2019.12.18【实施日期】2019.1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就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规定如下: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1.全市法院从2019年12月20日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试点起始日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城乡统一标准。律师

二、适用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一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2.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2018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840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9417元。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民一庭。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