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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庭审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发文字号】甬中法〔2019〕72号【发布日期】2019.12.11【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庭审规范化水平,维护法官、律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宁波各法院(含法庭,下同)在刑事审判庭审活动中应落实《宁波市律师出庭规范指引》中关于“律师出庭着装规范”、“律师出庭言行规范”和“律师法律文书规范”等要求,推动律师出庭规范化工作。

第三条各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应做到“三提醒”:一是通知开庭时间时,书记员要口头提醒辩护律师在出庭时应当着律师袍出庭;二是发送出庭通知书时,应在出庭通知书中书面提醒律师应当着律师袍出庭;三是庭审准备工作时,若律师未着律师袍,法官要提醒律师及时着袍。若律师未携带律师袍,则引导律师到律师服务中心(律师驿站)进行更换。若因特殊气候等原因确实无法穿着律师袍出庭的,也应提醒律师注重出庭着装规范。

第四条各法院在审判区设立律师服务中心(律师驿站),为律师提供阅卷、文印、更衣、候庭休息等服务。

为便于律师更换律师袍,各法院应在律师服务中心(律师驿站)中设置专门的更衣休息室,配有衣柜、衣架、镜子等基础设施,并配置一定数量备用的律师袍。律师袍由宁波市律师协会负责统一提供,各法院落实工作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作为共同受托人持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可以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共同出庭,并在辩护席上就坐,可以做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言。

第六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经解决、与案件无关或者言行不当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

如与律师意见不同,或律师观点有误,法官不得对律师业务能力当场进行评价。

第七条各法院要切实保障律师在出庭期间的人身安全,如遇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谩骂、侮辱、诽谤、人身威胁的,法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应当加强庭审警戒,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确保律师人身安全。律师

第八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守着装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法槌使用规范等要求,支持、尊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宁波市律师协会各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应要求律师遵守《宁波市律师出庭规范指引》,在刑事案件出庭时按照要求穿着律师袍、注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发表言论、符合司法礼仪;按照法律文书规范制作并提供诉讼材料、提高法律文书质量。

第十条宁波市律师协会应利用市律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律师出庭规范化工作进行宣传,对有不规范行为律师进行提醒或者警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对参加刑事审判庭审活动中无特殊原因不按照规范进行着装的本市律师,法官或书记员应及时提醒其注意着装规范;对该律师再次不按照规范进行着装或拒不改正的,法院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宁波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本市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服从法庭的指挥,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或做出不适当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法院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报给宁波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宁波市律师协会接到法院的书面通报后,应及时做出处理与答复。对于法院反馈的律师出庭不规范问题,需要及时提醒或者警示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经过提醒拒不改正的,要视具体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在庭审过程中有不适当的言论或行为的律师,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法院与宁波市律师协会可以通过法官律师互评互督平台等方式,对律师出庭规范化工作进行评价与信息收集,并及时沟通与反馈。

第十五条各法院、宁波市律师协会与各律师事务所应重视律师出庭规范化工作,定期总结经验,建立通报考核机制,持续推进律师出庭工作规范化、有序化。

第十六条各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对刑事案件庭审规范化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宁波市律师协会对积极参与庭审规范化创建工作,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表彰与宣传。

第十八条宁波市司法局将律师出庭规范化工作纳入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宁波市律师协会将律师出庭规范化情况纳入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与宁波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律师出庭规范指引 」

2.律师有关诉讼法律文书规范指引(推荐格式)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升长江三角洲三省一市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经四省 (市)高院党组协商一致,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现将该协议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增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思想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提升长江三角洲三省一市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根据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地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要求,经协商一致,现就共同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协作原则

1.区域一体保护原则。坚持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以加强司法协作为路径,围绕长三角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一体化的共同目标发挥整体合力,破除行政区域限制和地方保护壁垒,推动区域内三省一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整体发展。

2.资源信息共享原则。充分发挥各地的司法资源和信息优势,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实现优势互补、能力共升、荣誉共有,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和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3.依法高效务实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足区域、流域客观实际,依法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畅通协作渠道,细化协作事项,提升协作效率,注重协作成效,在遵循环境资源审判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司法协作,实现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的预期目标。

二、协作目标

全面建立长三角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常态化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形成长三角地区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新格局,提升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长三角”品牌,合力保护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协作内容(事项)

(一)构建区域法院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机制

1.建立环资案件跨域立案区域全覆盖制度。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在区域内全覆盖。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应当由长三角其他省份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到住所地法院申请异地立案。接收诉讼材料的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的规定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并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在跨域立案电子文档上传后,将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立案部门。

2.共同探索构建跨域重大案件一体处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域案件移送审理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省级行政区划,并案处理更加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的,相关法院应当加强协商,将案件移送给同一法院集中审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3.建立案件审理辅助性事务的委托协助制度。探索制定区域范围全覆盖、操作规则较明确的委托送达工作规范,对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住所地在区域内其他省份的,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受托法院应当协助送达。管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委托区域内其他法院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项。管辖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或行为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实施财产或行为保全措施,受托法院应当协助实施。

4.建立生效判决委托或协助执行制度。对于跨省域环境资源执行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可以探索实行委托执行监督制度,由管辖法院在执行案件受理后,书面委托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的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执行,管辖法院参与执行监督。

(二)构建区域法院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

5.搭建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信息日常交流平台。借助微信公众号、微信交流群、微博等载体媒介,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日常交流平台,常态化发布各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动态信息,通过定期编发信息简报或白皮书等形式,开展长三角区域内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汇总分析。

6.建立区域法院案件审理技术资源共享制度。在各地已有的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基础上,广泛吸收大气、水体生态、渔业、土壤、化工、矿产、动植物保护等专业研究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以及环境资源法学专家,整合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实现区域内技术资源共享。根据长三角区域内不同的省(市)情和科教资源分布状况,区域内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家库中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调解员或提供技术咨询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管辖法院需要异地法院协助安排所在地的审判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或者出庭阐明专业问题的,受托法院应当协助安排。

7.建立区域法院业务培训资源共享制度。探索开展长三角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联合培训制度,各高级法院分别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可以邀请区域内其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参加培训,共享培训资源。

8.建立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定期研讨制度。各高级法院轮流组织开展区域内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交流与疑难法律问题年度研讨活动。交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态势、调研成果,共同研究疑难法律问题,参会人员可以涵盖高、中、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

(三)构建区域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

9.共同推进区域内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针对区域内跨界环境污染和破坏渔业、林业、矿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开展联合专题调研,形成长三角区域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的量刑参考意见,优先在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常见罪名上,促进区域内刑事案件证据判断标准与量刑尺度统一。

10.共同促进区域内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完善。切实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研究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规律,探索环境资源民事侵权案件降低鉴定成本途径,创新多样化的侵权案件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共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区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具体把握尺度。

11.共同提升区域内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裁判执行效果。探索符合环境资源特点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实施模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用“裁执分离”“禁止令”等新型实施模式,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12.共同加强区域内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实践探索。协作配合、妥善处理跨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时总结和推广审理省市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判经验,共同探索和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及审理裁判规则。

13.建立区域内典型环境资源案例联合发布制度。建立长三角区域内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发布机制,重点围绕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新安江、淀山湖等跨域重要水体的保护以及涉及沪、苏、浙管辖范围内的东海海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扩大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社会影响力。

(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事项联合会商会签机制

14.建立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联合宣传工作制度。充分利用长江为期十年全流域禁捕、重要水系禁渔期(区)、世界环境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重要时间 (期)、区域,开展联合法治宣传活动。区域内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开展类案宣判活动,或利用微视频、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和展示长三角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成效,不断提高区域内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

15.建立区域内重大争议事项会商制度。加强跨省域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联合防范协作工作,提升跨区域打防工作效能。加强跨省域重大环境资源敏感案 (事)件的舆情应对工作,加快建设跨省域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对于跨省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各高级法院可以通过个案会商等形式,协调解决区域矛盾,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五)构建区域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与司法联动互动机制

16.推动建立跨省域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合作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水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动互动,定期召开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和业务交流研讨,合力推进区域内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统一执法与司法的标准。支持推动省界区域相关中基层法院与上述机关构建环境资源保护的协同机制,打击惩处跨界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行为。

17.共同打造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基地。积极探索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实践举措,争取各地有关部门支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域、流域和有利于促进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地点,共同设立环境司法联合修复示范基地,用于跨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审结后的生态修复职能,同时可以兼具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产业扶贫等多元公益功能。

18.探索建立跨省域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案件执行到位资金分配制度。对于跨省域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按环境资源受损比例划转至相应的污染行为或自然资源破坏发生地法院的专用账户或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用于区域内受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修复。律师

四、协作保障

成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协作单位间的协调联系,统筹推进各项协作事项的落实。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实行定期轮换制,任期一年,第一届任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到期后依序轮换;顺序为江苏、上海、浙江、安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长所在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主任由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与组长同期轮换;其他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中工作责任心强、协调能力突出的工作人员担任,并作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协调联络员,具体负责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协作具体事项的落实和衔接。

五、未尽事宜与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省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于2019年11月5日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各高级法院各执一份。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修订的相关事宜,可以另行由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商并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以会议纪要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修订或补充,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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