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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移动微法院若干问题解答(第一期)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1.19【实施日期】2018.01.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如何把握移动微法院的功能和定位?

答:移动微法院是运用微信小程序技术,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办案诉讼平台,是人民法院线下诉讼平台的网上延伸,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二、移动微法院适用的案件范围?

答:移动微法院目前限于民商事及执行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除外。

三、哪些诉讼活动可以适用移动微法院?

答:除本解答另有规定外,移动微法院可适用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在线起诉、受理、询问、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和执行等,法官可全程使用或视案件具体情况在部分环节使用。

四、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交立案材料纸质件?

答:原则上需要提交纸质件,但小额诉讼案件,案情简单、证据材料较少的案件,法院向被告送达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法官可视情不要求原告提供纸质材料。

五、使用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的案件是否需要提交证据原件?

答:当事人应当在开庭或证据交换前提交证据原件。律师

六、对同意使用移动微法院送达的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答:需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形式可以是线下的纸质版也可以是线上的电子版,二者具有同等效力。邮寄送达地址除适用一审程序外,当事人未向法院告知其送达地址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在二审和执行程序中适用。当事人在本案中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作为一年内其他诉讼案件的送达地址。

七、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能否使用移动微法院送达?

答: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暂时不适用电子送达。

对于调解书,经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并完成身份验证后,法院将通过平台另行发送特别告知条款。在征得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签名同意后,法院可以对调解书开展微信送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要求法院向其发送纸质调解书。

八、使用移动微法院送达的,送达日期如何计算?

答:通过移动微法院送达的,以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与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九、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答:移动微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可使用电子签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案件的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除外。

十、使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签署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的,是否需要线下补签?

答:不需要线下补签。

十一、在部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移动微法院的情况下,法官可否让其他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签收诉讼材料、签署调解协议?

答:可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线下签名和电子签名的方式分别完成。

十二、使用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使用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同意;2.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适宜;3.各方有支持庭审的硬件设施及网络环境。

公告案件不得使用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

十三、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以技术故障为由离线的,该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休庭,法官可视情况转为线下开庭。已进行的微信庭审活动作为庭审记录保存。

十四、原告通过移动微法院申请撤诉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原告通过移动微法院以文字、语音或视频形式申请撤诉的,法官可在口头裁定笔录中记录该情况,并由原告对口头裁定笔录电子签名。

十五、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的诉讼活动,如何归档?

答:移动微法院平台形成的数据电文即电子档案。使用移动微法院办理的案件,归档时应当制作《移动微法院电子卷宗目录》,附在纸质卷宗目录后页。电子卷宗目录应列举各项使用移动微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

十六、使用移动微法院送达的,是否需要打印送达记录归档?

答:不需要。使用移动微法院送达传票的,可在传票存根上备注送达方式。

十七、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移动微法院应遵守的纪律规则?

答:除《法官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在立案、庭审、调解等诉讼过程应当遵守的规则外,还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则:1.在使用移动微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时,要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注意言语的中立和规范,维护法院形象;2.是否使用移动微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3.在移动微法院中形成的所有聊天或语音记录、案件情况、当事人微信资料等一律不得外传,做好信息保密工作;4.形成的纸质材料如原被告查询二维码等不得随意丢弃、乱放;5.不得私下添加当事人的微信或联系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红包、转账等;6.若发生手机遗失、微信被盗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向法院相关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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