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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健全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规范

【发布部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仲裁委员会【发文字号】湖仲发﹝2016﹞2号【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健全和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民商事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努力把民商事纠纷引导到仲裁途径解决。湖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主动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仲裁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和遵循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关于仲裁机构名称的确认,应按照《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湖州仲裁委员会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湖中法(1999)第33号)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发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但能够确定是湖州仲裁委员会的,应当认定为选定了湖州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1.双方当事人为湖州籍,并且合同签订地在湖州的,“市仲裁委员会”、“当地仲裁委员会”;2.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在湖州的“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3.“湖州市仲裁委员会”、“湖州市(**县)仲裁委员会”、“湖州仲裁机构”等等。律师

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裁定前可与湖州仲裁委员会联系沟通,妥善处理好案件管辖问题。

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应按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湖州仲裁委员会出具公函、附交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湖州仲裁委员会移交的当事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在审查、处置中,应与诉讼案件保全保持同一标准。涉及保全的案件做出裁决等处理后,湖州仲裁委员会应将裁决书等文书送人民法院一份备查。

四、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前,除了引导当事人到驻院调解室进行调解外,也可引导当事人到湖州仲裁委员会内设的民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可申请仲裁机构或者其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处理。

五、湖州仲裁委员会要注重仲裁文书质量,确保仲裁裁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时,应注意与湖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切实维护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在作出撤销或不予执行前,应听取仲裁委员会的意见,认为必要也可到湖州仲裁委员会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湖州仲裁委员会应当配合作出相关说明或提供相应的庭审卷宗。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湖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者不予执行仲裁文书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一份给湖州仲裁委员会。

六、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及时通知湖州仲裁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湖州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将重新仲裁决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执行程序中再行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的,应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七、各基层法院要支持湖州仲裁委员会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宣传推广仲裁法律知识,共同探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措施与办法,为湖州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对民商事诉讼、仲裁中遇到的普遍性、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与湖州仲裁委员会通过研讨会、专题会等形式,共同探讨法律适用,增进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共识。尤其是对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或群体性纠纷的民商事案件,要及时进行沟通,争取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湖州仲裁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研讨和培训等活动,以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十、本规范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徐晶,电话:2522672;

湖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陈吉广,电话:221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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