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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展现“重要窗口法治建设“头雁风采”,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杭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0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办理执行案件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顾法理、事理、情理,精细化保全、差异化执行。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执行,坚决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必要生产生活的影响。

02【依法高效便捷执行立案】

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杜绝故意拖延立案、限制立案。当事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等申请执行立案。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人民法院主动核查裁判文书生效情况。律师

03【全面实行执前督促履行】

执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商事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为履行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和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其他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实行执前督促履行。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电子督促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督促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经督促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履行完毕证明;督促不成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04【加强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财产保全审查,防止保全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要求原告提供现金担保:被保全人明显不存在转移财产可能;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被保全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资产足以履行将来生效判决。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依照相关规定一般应提供等额现金担保。

05【严格规范财产保全顺序】

有多名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按照以下顺位进行保全:先主债务人财产,再保证人财产;先抵押、质押财产,再其他财产;在其他财产中,应优先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一般不冻结被保全人基本账户,若确需冻结,仅按余额冻结。

06【保调结合以保促调】

扩大财产保全工作效果,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在审前协调、审执联调、审后促执的功能,让财产保全成为双方调解、和解的倍增器,积极推进案件实体争议的快速解决。

07【快速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保全人解封申请及证据材料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实施工作:对于基本账户的解冻申请;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提交保险公司的反担保函;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

08【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能够实现执行目的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对银行账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执行措施。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先执行某项财产的,般应当准许。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09【严禁超标的查封】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10【保障查封财产使用处分权能】

财产查控尽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促进市场交易。

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查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监管下可以使用或销售,但须冻结销售价款;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为防止财产价值贬损,人民法院可依法自行处理或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保存价款。

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企业继续建设。

11【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以被查控财产抵押、质押进行融资、转贷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严格控制融资款,新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剩余金额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转贷换封时,人民法院应协调银行、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证券登记等相关部门,保证相关财产原有查封顺位不变。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对被查封不动产进行分割办证用于正常销售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提供足够担保并承诺分割办证后进行换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准许融资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60日内完成融资的,可以申请延长,但准许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12【准许查封财产置换】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以其他财产置换被查封财产或者提供充足有效担保请求解除被查封财产,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用于置换、担保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财产保全置换的担保物为案外人财产的,案外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担保函,并承诺放弃抗辩,接受执行中的强制变现。

13【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

对当事人提供明确具体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查核实、控制财产。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拓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渠道。对有代理律师的案件,人民法院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要开具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明确拒绝的除外),否则不予结案。

14【加大拒执行为打击力度】

对于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精准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畅通执行当事人刑事自诉渠道,建立健全“公诉+自诉”的打击体系。

15【建立“四预”执行惩戒预警机制】

建立“预罚款、预拘留、涉嫌拒执犯罪预告、预审计执行惩戒预警机制,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及劳务、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符合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犯罪、执行审计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预告书;被执行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在预告书指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相关妨害行为,并具结悔过的,执行法院可以不作出惩罚处理。

16【缩短处置财产周期】

加强执行案件办理节点管控,及时发现消极处置等行为。集中整治处置财产不及时、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缩短处置财产的周期。对于没有法律障碍的标的物,全部负责交付到位。

17【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

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8【做好刑事涉案财物司法拍卖工作】

根据《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拍卖。

19【依法进行参与分配】

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由处置法院主持分配,制定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由处置法院以适当方式公开;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告知本院相关当事人依法向管辖法院和所在执行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管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执行法院主持分配时,应通过关联查询查明本院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告知本院未执行完毕案件的承办人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

20【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

依法推进执行中债务重组及和解,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达成重组、和解协议,采取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等方式,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又兼顾被执行人利益。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解困松绑。

21【设置信用惩戒宽限期】

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给予宽限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实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屏蔽、失信时限的缩短和限制消费的解除。同时将修复信息及时推送给杭州市信用办更新“钱江分”,并为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数据支持。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

23【加快执行案款发放】

全面推行省高院“一案一账户"2.0系统,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另案冻结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坚决避免执行案款长期沉淀在法院账户。律师

24【强化执行公开】

将立案、财产控制、财产处置、案款到账、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悉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执行直播活动,公开执行现场实施行为。在执行服务专区设立专窗、专人接待,完善执行员固定接待制度。

25【自觉接受监督】

畅通当事人监督渠道,公开执行人员联系方式,公布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电话、执行信访举报电话等,欢迎社会各界就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6【发挥执行信访职能作用】

畅通执行信访案件接访渠道,采取上下级法院联合接访、联合执行、易人执行等方式,推进执行信访案件实质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办理中,发现“一案双查”线索的,及时启动“一案双查”,对反映问题一查到底,一抓到底。

27【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高度重视企业财产保全、款物处置中的风险预警,发现有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涉稳或重大信访可能的,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等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落实帮扶措施。

28【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针对执行办案中发现的公共决策、社会治理、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为科学决策、完善制度、

29【公布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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