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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的工作指引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若干指引》,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01【案件范围】

本指引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的财产保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02【保全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保全人及被保全人均系本案当事人;律师

(2)所涉案件为给付之诉、涉及返还财产的确认效力之诉或撤销之诉;

(3)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保全人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4)请求保全的标的金额不超过案件标的金额。

03【保全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保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保全人,要求其限期补正。

0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人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05【免于担保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清楚的;

(5)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偿不良债权的;

(6)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申请保全人的。

06【担保文书要求】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文书。担保文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文书,必须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07【担保形式】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保全风险以及担保物价值的稳定性、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现金担保、物的担保及财产性权利担保;

(2)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

(3)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

(4)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一般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标的额的现金担保。

08【金融机构担保】

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出具的保函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09【现金担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现金担保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担保金汇入指定账户,或由人民法院冻结、提存担保人名下存款账户内的相应金额。

10【必须现金担保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人应交纳不高于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

(1)申请保全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2)申请保全人涉嫌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

(3)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需提供现金担保的。

11【不动产担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2)担保物可供执行;

(3)担保物价值足够提供担保。除担保文书外,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

(2)价值评估报告等担保物价值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人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

(2)担保物依法可交易变现;

(3)担保物为不易损耗、不易变质、易保管的物品;

(4)担保物价值足够提供担保。除担保文书外,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作为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或取得该担保物支付对价的凭证原件;

(2)担保物清单及担保物的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的说明;

(3)价值评估报告等担保物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

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申请保全财产标的额的三倍,且净资产不得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二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文书;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及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14【担保主体的排除】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担保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追加担保的情形】

申请保全人增加财产保全请求,或案件情势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被保全人更大损失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要求追加担保。申请保全人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驳回其增加财产保全请求的申请乃至解除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6【驳回保全申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

(1)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2)被保全人明显不存在转移财产可能的;

(3)被保全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资产足以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的;

(4)人民法院责令限期提供适格担保,申请保全人逾期未提供的;

(5)其他权利严重失衡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17【依职权保全的情形】

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原告释明财产保全相关事项;原告不申请,但确有保全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2)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3)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诉争标的物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面临毁损、灭失危险而导致将来执行不能的;

(4)其他有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可免予提供担保。

18【权利救济】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19【后保置换】被保全人有权向保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置换。

被保全人提供与财产保全标的额等额的银行、保险公司反担保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并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充足有效的反担保,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或者担保置换财产价值不低于案件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律师

财产保全置换的担保物为案外人财产的,案外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担保文书,并承诺放弃执行抗辩,接受执行程序中的强制变现。

20【驳回担保置换申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被保全人的担保置换申请:

(1)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申请置换的;

(2)担保物为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挥发的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的;

(3)担保物为价值易损耗、真伪难以辨别或不利于执行的财产的;

(4)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如担保物已抵押、质押或已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但该担保物的余值明显大于保全标的额的除外。

21反担保置换的禁止】

易燃易爆、剧毒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置换财产。

22【实施与适用】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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