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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关于疫情期间财产续封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嘉中法办〔2020〕3号【发布日期】2020.02.11【实施日期】2020.02.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案件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期限将会届满,如果因疫情而无法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续封)手续,则查封顺位在前的申请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财产续封相关问题,制定意见如下:

一、各法院执行局必须立即梳理未结案件的财产查封情况,摸清查封期限届满时间,近期查封期限将届满的,应立即通过电话、短信、微法院等途径通知当事人申请续封。当事人联系不上的,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续封。

二、对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线上冻结的银行账户,应当在系统中及时办理续冻手续,不得延误。前期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但因银行网点原因无法实现在线续封的,就近电话联系相关银行营业网点或地区分行远程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三、对于本地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续封,一律通过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安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管局建立的专线办理续封手续,或通过“法院执行一件事”平台提交相关续封材料。

四、对于本市范围内需要线下采取续封措施的,各法院电话联系协助单位、协商续封途径和方法、办理续封手续等工作,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完成。律师

五、对于需跨区域釆取续封措施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并按规定办好审批手续。执行法院办理事项委托的同时,应向协助查封单位寄送续封所需的相应法律文书和材料,事项委托中注明已向协助单位寄送法律文书情况。上述手续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材料留存备案并向上级法院报备。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撤销委托。

六、充分发挥市域执行一体化的优势。本市各法院的执行案件在本市范围内需跨县(市、区)进行财产续封的,由执行法院直接委托协助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协助办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协助的,予以说明并报中院备案。

七、充分利用各法院与异地法院建立的区域一体化执行协作机制。嘉善、平湖等法院应依托与上海青浦、金山,江苏吴江等法院建立的区域一体化机制,协调相关法院协助办理异地续封手续。

八、对于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法院查封的案件,查封法院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办理续封手续而致查封措施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的,如查封法院均为本市法院,查封法院的顺位优先性不因此而丧失,各法院的查封顺位仍按照2020年1月23日24时的查封顺序确定。查封法院涉及外地法院的,应与相关法院充分沟通,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而出现争议的,层报上级法院解决。

九、当事人对查封顺位的认定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审查。

十、本意见如与上级法院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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