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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日期】2020.01.25【实施日期】2020.01.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121,122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的部署要求,在省高院执行局1月23日《紧急通知》基础上,现就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在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1.自1月24日起,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2.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且以必要为前提,并报经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撤销委托。

3.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财产查控措施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人员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律师

3.办理接待、联系当事人等执行工作事项,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律师

4.对于公安机关协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均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釆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在确认被执行人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直接放人。

5.自1月24日起,公安机关协控被执行人“布控备勤”机制暂停。

6.春节期间,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各法院执行局局长统一负责指挥并协调处置辖区涉执突发事件。省高院执行局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抗肺应急响应微信群。各地法院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应即时层报省高院执行局。

7.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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