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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审计厅【发文字号】浙银保监发〔2019〕16号【发布日期】2019.04.09【实施日期】2019.04.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社会管理风险的基本手段。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具有担保功能,当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应依法对第三人进行损害赔偿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保证金领域引入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可以使企业以更加低廉的成本获得与保证金同等效力的担保,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目前,我省在诉讼保全、建设工程、关税支付、土地流转担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探索引入保险机制,积累了一定经验。2018年,全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16167笔,释放保证金659亿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承保10972笔,为建筑企业释放保证金65.7亿元。2018年11-12月,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承保162笔,为进口企业释放保证金3.1亿元。律师

二、在已经试点的保证金领域着力提质增效

(一)诉讼保全领域。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在诉讼财产保全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推进多元化财产保全信用担保工作,对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理赔情况、服务质量等开展监测评价。开发建设诉讼财产保全一站式平台,实现财产保全担保领域的“一次不用跑”。

(二)建设工程领域。2016年,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人社厅、原浙江保监局联合发文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各级工程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加快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将保险全面纳入工程担保机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保留的保证金种类,企业可以以保险保函的形式提交,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以保险保函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可在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三)土地流转领域。2018年,嘉兴市海盐县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各地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循序渐进的原则,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土地流转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在关税保证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证金等其它已经引入保险机制的领域,也应继续深入推进,切实帮助企业释放沉淀资金,“松绑”减负。

三、在其它保证金领域加快引入保险机制

(一)交通、水利工程领域。各级交通、水利、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增加保险担保模式。施工单位需依法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四类保证金,保险保函与现金、银行保函等具有同等效力。

(二)政府采购领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明确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可以保险保函形式提交。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无故拒收保险保函。

此外,在其它留存涉企保证金领域,也应积极探索引入保险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四、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一)加大产品开发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开发力度,积极填补保险产品在空白领域的空缺。切实降低保险金费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发挥专业服务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帮助政府和企业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监测与共享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快速、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于可能引起群体突发事件的案件,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先赔付后追偿,及时化解矛盾。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指导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对经营主体和相关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统一保险保函文本格式。加快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保险公司与保证金收缴部门逐步实现系统对接。

此外,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考核,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地方各主管部门在试点推进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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