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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浙高法〔2019〕84号【发布日期】2019.05.30【实施日期】2019.05.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效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健全完善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与法官互评工作,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为共同提升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促进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良性互动提供有效渠道。

第二条 律师与法官相互评议包括整体评议、个案评议和互派代表评优评先等形式:

(一)整体评议机制。由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自行组织法官、律师代表,以参加座谈、填写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分别听取对方对自身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整体评议报告,为问题整改、漏洞堵塞和制度完善提供依据。

(二)个案评议机制。实行“一案一评”,以案件网上办理流程为载体,对有律师参与诉讼或执行的案件,由承办该案的律师和法官根据自愿、实名、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对方的司法礼仪、纪律作风、业务能力、履职尽责等内容,以在线勾选等方式进行相互评价,主动接受对方监督。律师

(三)互派代表评优评先。由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视情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互派代表等形式,分别参加专项工作考评、办案质量评审、优秀法官和律师评选等活动,促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

第三条 律师和法官互评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线上互评为主。

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整合移动微法院、浙江智慧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法院内网审判管理系统,设立全省统一的律师和法官在线互评通道,以飘窗、弹屏、扫码等方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承办律师和法官进行自动提示,方便律师、法官进行个案评议,或填写意见建议。通道后台界面自动隐藏给评人信息。

个案评议自立案时启动,随案随时进行。结案后15日内仍未作出评价的,按弃评处理。

第四条 个案评议系统对互评结果进行自动赋分汇总、量化分析。对相关项目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0分,勾选“不了解”的项目不赋分。弃评情况另行统计。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在审判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时,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律师姓名、执照等身份信息,为互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律师和法官互评的数据、信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统一管理,分别向下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分流、交办。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交由司法监督部门进行核查,按相关规定处置。涉及外省律师的,由省司法厅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馈或协调处置。

个人综合得分等情况允许律师与法官本人申请查询。严格做好数据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将评议信息、数据对外泄露,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全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和律师互评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和处理情况,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通过情况通报、联络专刊、联席会议等渠道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整改。

评议数据可作为员额法官案件评查、年度考核、晋升晋级、评优评先以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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