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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调整部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机构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为完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担保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优越性,适度扩大财产保全担保范围,切实提高保全效率与质量,《用二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细则》落实到位,根据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附件1)及中院相关规定和宁波实际,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再引入部分已在本院备案并具备担保行政许可的保险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给诉讼当事人增加选择的机会,同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法院要认真落实市中院《关于做好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附件2),旨在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运行机制,促进财产保全功能的发挥,以保全促执行,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二、保险公司一般不受担保标的额的限制,其它机构信用担保额的确定,必须按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相关规定执行。机构(保险公司)在为当事人财产保全担保书、函或单上,必须明确担保的具体内容、金额等。律师

三、当事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在经市中院备案审核通过的《机构信息表》(附件3)上自由选择,自行联系,办案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但不能推荐、指定、参与。机构(保险公司)不能在法院内设立服务窗口。

四、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各机构(保险公司)必须在市中院《限制上限的收费参考标准》数值(含)以下(附件4),与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各县市(区)法院不应再设置其它附加条件。

五、为确保法院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赔偿的快速,法律文书生效后,必须立即履行赔付责任。

六、机构每年必须按要求向市中院报备当年机构纳税、盈利、注册资本变动等情况,违法犯罪、较大的社会纠纷等应马上报告,必须履行服务与廉政承诺书。

以上通知如与以前内容不一致的,按此为准。各县市(区)法院在实践中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发现有失信、作假等有违《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5)的机构,请上报中院司法鉴定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略)

2、中院《关于做好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3、在中院备案的机构信息表(略)

4、限制上限的收费参考标准(略)

5、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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