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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实现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律师

一、工作目标

1.通过两到三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2.2017年2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2017年3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2018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3.目标评估。邀请律师协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第三方评估团,对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评估,征求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对策和路径参考。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坚决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全面推进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积极参与最高院“总对总”、省高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有价证券、股权、土地、房产、车辆、税务、婚姻、户籍等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及身份信息的网上查询全覆盖。推动实现支付宝账户余额网上冻结、扣划。借助信息化提高执行效率,通过集中查控、速执办理等手段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2016年6月底前市中院与市人社局就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达成会议纪要。2016年7月底前全市两级法院完成不动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不动产查询、查封功能。

2.联合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强化搜查、罚款、扣留、审计、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拒执罪自诉适用规则,加大对拒执的打击力度。按统一的曝光标准、曝光内容和曝光形式建立全市法院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加强与公安、发改、工商、国土、建设、金融、旅游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宁波网、东方热线、公交地铁、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和平台的曝光力度,限制其经营、消费和投资活动,最大限度地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

3.突出重点破解执行难题。继续深入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金融债权执行、党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的积案清理等专项活动,加大对恶意逃债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开展强制腾房专项执行,集中解决一批涉房腾迁未结案,并形成长效机制。

4.继续推行执行备勤制度。继续落实目前已建立的24小时执行备勤制度,争取在2016年底前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建立区域执行联勤机制,对执行人员适当给予补贴。加强与公安部门对接,加大布控力度,扩大公安协助控人控车成果。

5.坚决杜绝干预执行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对相关人员及时予以通报和追究责任。

(二)切实提升执行质效,确保有财产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执结

1.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升级、开发及维护,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管理的动态监测。落实执行会诊制度及易人执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

2.积极推动执行机制改革。加快在全市法院推进执行办事大厅建设,以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彻底解决当事人找执行人员难的问题,并将其列入对基层法院的司法业绩评价办法。优化执行模式,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团队协作办案模式及实现集约化查控,探索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在保证数据真实的前提下稳步提高案件实际执行率和标的清偿率,切实提升老百姓通过案件执行的获得感。

3.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超期限案件控制在3%以内,努力缩短办案期限。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必须在三个月内执结。探索建立涉劳动工资债权案件周转金机制,保障申请人尽快实现债权。

4.加快财产查控进程。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网上查控由专人负责,实现立案时自动查询。到本地协查部门查控的,应集约进行。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及用时应记录在案。

5.加强执行公开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宁波法院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及时向社会公开,至2016年底执行裁判文书上网率达100%。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执行悬赏等多种形式进行曝光。完善执行信息专网内容,设置执行前线、执行公告、典型案例、执行监督、反规避警示、法规普及与问答、执行广角等栏目。通过12368平台、短信回告、信息查询平台等落实执行信息公开和告知措施。

6.加快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实现全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音视频互联互通,办理远程视频案件,并完成与最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对接互通。推广应用事项委托系统、“数字执行”系统,移动执行办案APP应用,充分发挥数据集中、网络畅通、上下协同、快速反应等功能。

7.完善司法评估与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执行部门加强与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的沟通,探索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品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以财产变价的价格支付评估费用等方式,解决评估期限过长和评估价格虚高等影响财产及时变现的突出问题。继续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建立不间断拍卖机制,拍卖降价原则上应一次性降足,推动落实网拍房产按揭贷款机制。

8.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清理执行案款的文件要求,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行“一人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案款流转与发放的透明高效。

9.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明显偏长的法院,要向市中院说明原因。

10.加强执行争议协调。执行法院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及时去函去人协调。协调不成的,逐级报上级法院协调。协调用时不得超过一个月,避免影响执行进程。

11.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推广先进执行经验,针对短板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完善强制腾退、股东追责、执行审计、股权执行、共有财产执行等新方法新措施,对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加强调研,及时形成意见指导司法实践。

(三)多举措甄别财产状况,确保无财产案件退出机制健康运行

1.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对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防止不实报告和财产流失。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可依法对其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所有案件一般不得在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按要求全面完成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线下调查,坚决防止仅以网络查询结果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允许其提出异议。依托12368平台,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抽样回访制度。加强对程序终结案件的动态管理,由专职人员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

3.建立完善执破衔接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社会认可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长效机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各法院应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保障破产审判力量和水平。切实落实省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精神,畅通执行转破产途径,争取将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转破产彻底办结。

(四)加大立审执兼顾,切实形成执行合力

1.完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协调配合机制。立案和审判部门要加强对被执行人基本信息采录、调查核实及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全促执行。审判部门在裁判文书中应记载当事人送达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重要信息。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扩大财产保全的担保范围,降低担保门槛,努力提高财产保全率。

2.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审查、审理中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行为。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执行机构及时移送相关业务庭审查,由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五)加强执行监督,努力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1.加强对基层法院监督。组织开展执行案件质量检查,对怠于执行、执行不当等问题进行源头治理,通过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督查督办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坚决杜绝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3%。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执行情况突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上级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法院,约谈所涉法院执行局长。

2.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各法院应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并就其提出的相关问题建议认真进行整改。

3.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邀请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

4.健全处理、化解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举报、申诉、控告渠道,确保到京信访案件季度平均化解率达到30%以上。规范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探索建立涉人身损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制度,加大对追索劳动工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生活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多措并举化解执行信访。

5.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各方共识

1.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市中院成立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李泽明任组长,戴龙军、黄贤宏、孙卫华、张建平、李章军、王文燕、邹立群、蔡一平、吕宇、卢建东、鲁志锋、褚满尝任副组长,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审管办、司法鉴定处、行装处、法警支队、执行局、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执行局开展工作,吕宇兼办公室主任。全市各基层法院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2.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各方支持。向当地党委全面汇报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和部署,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要及时通报给党委、政法委和政府主要领导。

3.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随时听取汇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定期抽查专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物质装备,配强执行队伍

1.提高政治素质。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更加坚定破解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

2.严抓严管执行队伍。扎实开展执行队伍廉政建设专项整顿活动,严格落实省委“七个绝不允许”、省高院“五条纪律”和市中院“四个明白”的要求,大力整顿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廉洁司法。各法院领导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廉政约谈、函询、诫勉等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加强人员配备。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精神,按上级法院要求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特别多的法院在执行人员配备上予以适当倾斜。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推动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配备相应的执行辅助人员,并将执行辅助人员纳入司法雇员范畴,逐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注重发挥经验丰富的老执行人员对年轻同志的“传帮带”作用,着力提升执行人员业务能力。律师

4.改善执行装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积极促进法院与发改、公安、国土、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信息共享。确保执行机构办案车辆需要,有条件的法院对执行实施部门单独配备执法车辆,已单独配备的法院不能保证办案需要的,应增加执行车辆,确保执行用车需要。增加执行机构通讯系统投入,配备远程可视频通话的执行指挥车辆,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切实负起宣传主体责任,执行局要积极主动配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提炼总结我市执行工作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着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

2.引导社会各界理性认识执行难。通过案例剖析、法官说法、专家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让人民群众切实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不断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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