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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7〕46号【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对依法律规定属于本省内异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办理立案事务,该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应当代为提供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等服务,并协助受诉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第二条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含派出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窗口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并以文字张贴或电子显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域立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置专门的跨域立案服务窗口。

第三条 跨域立案服务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不同地域、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应紧密配合,及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尽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四条 收件法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负责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是否立案由受诉法院决定。

第五条 收件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将起诉(申请)材料推送至受诉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 收件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对;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释明和指导;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诉讼风险后予以收件;

(四)对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申请),不予收件;

(五)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其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起诉(申请)材料时可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将其纸质材料当场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受诉法院;

(七)当场打印受诉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收件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律师

(八)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申请)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一并转送受诉法院。

第七条 受诉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接受收件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并进行立案审查;

(二)当即决定立案或者通知补正的,出具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收件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三)当即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出具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附受诉法院经办人员联系电话,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四)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

(五)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径行或者委托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六)收到收件法院转送的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系统签收并反馈收件法院。

第八条 收件法院向受诉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电话联系受诉法院办理。受诉法院一般应在一小时内作出回复。

受诉法院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收件法院除直接催促外,还可向受诉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受诉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督促办理。

第九条 有关登记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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