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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2016.05.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浙江省《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关于政法机关服务保障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为依法有效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全市法院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提出以下意见。律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深刻认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新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经济判断和治理思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司法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有一个供给与需求的关系问题,需要紧紧围绕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指导和布局重点工作。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激活经济活力,持续推动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全市法院更好地应对案件数量激增、办案资源紧缺、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不平衡等突出矛盾。全市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参与和推进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丰富内涵。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是应对经济新常态,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而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是更好地服务经济供给侧,互为影响,相得益彰。经济供给侧的改革目的是推进经济结构性的改革,而司法供给侧的改革目的是推进司法权,乃至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改革。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创新发展,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同样是把创新贯穿法院的一切工作,蔚然成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法是加减乘除,加是补齐短板,减是简政放权,乘是创新几何增长,除是清除过剩。法院的改革同样是对资源、利益、权力等司法要素再调整。总之,经济供给侧与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该同步而动,同步布局,互为动力,同频共振。

3.找准法院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全市法院要积极回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强化服务大局的意识,掌握服务大局的艺术,踩准服务大局的节奏,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紧密结合审判执行,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找准为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加快推进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依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公信力

(一)依法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4.建立重点项目介入机制。继续选派中层干部参与市重点项目挂职交流,积极参与府院联席会议和重大投资项目涉法事务研讨会等,适时开展调研,积极指导重点项目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从法律视角帮助项目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对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定期或不定期走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掌握他们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为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5.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保护功能。依法严格审查涉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民商事案件,积极引导涉诉各方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如确实不能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的,应指定业务精湛,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员主审案件。如裁判结果有可能对工程进度有重大影响的,还应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裁决或裁定。

6.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保护功能。在处理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纠纷案件中,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坚决制止对重点项目建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7.加大刑事审判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力度。依法惩处项目建设工程中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加强投资安全的法律保护,为重大投资项目的落户和顺利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8.加大涉重大投资项目案件执行力度。对涉及重点项目的各类案件,多做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一步深化完善裁执分离工作机制,依法保护重大投资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法律措施,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执行效率,绝不允许久拖不执,执久不决,贻误项目推进时机。

(二)依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9.积极贯彻“少破产清算,多兼并重组”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法治方式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及时受理审理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各类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效力认定、股权转让、投资权益确认、民间融资、金融债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企业清算、企业重整、经济犯罪等案件,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

11.做好涉及企业兼并重组案件中的利益平衡关系。企业兼并重组广泛涉及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企业、出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工等不同主体的切身利益。要注意透过个案的法律关系,分析利益冲突实质,识别其背后的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依法确定利益保护的优先位序。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在个体利益冲突中应当优先寻找共同利益,尽可能实现各方的最大利益;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等不同主体利益的并存与冲突中,要在保护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地方利益。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

12.依法认定兼并重组行为的效力,促进资本合法有序流转。要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合同的效力。结合当事人间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习惯,准确认定兼并重组中预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等的效力及强制执行力。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要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契约精神,恰当认定兼并重组交易行为与政府行政审批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司外部行为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方面,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合并、分立、新股发行、重大资产变化等决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对交叉持股表决方式、公司简易合并等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应结合个案事实和行为结果,审慎确定行为效力。

13.促进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瓶颈。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要依法确认其效力。审慎处理发行定向权证等衍生品作为支付方式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中股份定价机制改革,依法保障非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中的股份协商定价。要依法督促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14.严厉打击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严厉打击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等犯罪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同时,要努力挽回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15.规范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贯彻落实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遵循“合法合规”、“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强化监督”等四项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执破衔接工作启动与释明、执行法院之间以及执行法院与破产管辖法院之间执破衔接工作,并进一步完善执破衔接工作推进中的执行案件的结案、债务人企业破产的裁定、破产程序启动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限制适用及执破衔接工作的监督等工作制度。

16.巩固、提升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水平。根据省高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要求,围绕“有利于破产审判常态化推进”、“有利于管理人市场培育”、“有利于确保司法廉洁、防范利益输送”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水平,有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依法维护金融安全

17.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根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的部署,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审判指导。

18.加强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要妥善审理兼并重组引发的民间融资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坚决遏制以兼并重组为名的民间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支持和规范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领域的金融创新行为,依法审慎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防范因诉讼纠纷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切实避免金融风险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的相互传导。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19.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法院与政府间、上下级法院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非诉途径、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宽严相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妥善处理。

21.保障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关注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从司法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商业保理等问题的调研,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并依法确认其效力;在审理金融创新产品涉诉案件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

(四)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2.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平稳发展。要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准确把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

23.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24.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进行沟通,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防范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

25.妥善处理拖欠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26.妥善采用多种途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切实防止房地产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行为。

27.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业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房地产案件审判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的司法政策;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效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证。

(五)依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8.准确把握专利司法政策,切实加强专利权保护。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趋势,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依法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29.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刺激和创造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市企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

30.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31.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借助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六)依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32.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3.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4.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5.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36.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七)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

37.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的民生权益保护。依法严厉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通过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

(八)依法为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言献策

38.运用审判大数据为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言献策。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切实加强对相关各类诉讼案件的综合调研,关于从各类案件统计情况的大数据中找到引发问题的原因和规律,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新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39.紧紧围绕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布审判白皮书。进一步增强审判白皮书的针对性,真正为有关部门作决策出规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三、完善司法供给机制,提升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为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完善审判执行制度,提高案件质效

40.努力提高案件质效。正确处理法官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让法官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辩证统一,相互促进。印发立案登记制小册子,统一全市法院立案标准。制定裁判文书制作标准,最大限度推广简式裁判文书的使用范围。科学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探索案件权重系数,科学计算各类案件工作量,合理设定各个业务部门的临界线,动态调整审判资源。配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确保高水平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积极探索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开通简易案件审理快车道,提高审判效率。

41.集中精力办好“大要案”。充分调动全市法院力量,集中精力办好“大要案”,确保每一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办理大要案需要基层法院在人力、物力上协助的,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因办理大要案需要对审判设施进行改造更新的,应及时跟进。

42.加快解决“执行难”。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准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二)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

43.扎实做好法官员额制改革。严格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做好员额制改革工作,确保高水平法官入额,确保入额法官全部充实到审判一线办案;扎实做好未入额法官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将员额制改革给改革初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44.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根据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司法责任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合议庭、院长和庭长在审判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加快建立法官合法履职不受追责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无后顾之忧。

45.持续推进特色改革项目。持续推进阳光司法、法律审与事实审适度分离、家事审判改革、庭前宣誓承诺、律师参与和解、律师代理申诉等特色改革项目,努力破除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各类机制性因素。

(三)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46.智囊帮助。通过对审判大数据的管理研判,寻找出法院工作与政府工作、经济工作的规律性、结合点,及时预警经济运行风险,及时发现管理制度漏洞,及时为党政重大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对司法文件梳理归类、对审判案例二次开发等,探索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相关业务部门精选有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统一录入典型案例数据库,供全市法院办理相同或相似案件作参考,以便提高办案效率,统一裁判尺度。律师

47.智能服务。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持续探索司法公开的新方式和新方法,不断拓展阳光司法的广度和深度,自觉地将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探索在立案大厅增设银行ATM机和司法缴费ATM机,方便取款缴费,实现案款微信支付、网上支付等。

48.智觉教育。推动民事、刑事、行政交叉学习,理论实践交叉的深度学习,打造智觉教育和智觉实践的平台。

49.智效办案。探索推进“庭审记录改革+语音识别系统+简式裁判文书”三位-体的改革,开发优质、高效的庭审录音誊写系统,把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庭审文字。探索庭审过程的远程化,实现执法办案的留痕化,完成诉讼档案的电子化,推进案款管理的规范化等。推行网络公告送达和电子商务的网上法庭,探索使用裁判文书二维码。

50.智力管理。探索对人均办案数量设定阈值,超过阈值时由电脑自动调剂分案,解决忙闲不均问题。建立智能庭审排期资源管理,规划研发法庭资源管理系统,最大效率利用法庭资源。

51.智识法官。打造一批有远见卓识、冷峻聪慧的法官精英,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精神,用司法权威重塑社会权威,用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公正,用职业素养满足群众厚望。

(四)持续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52.完善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注重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动员当事人将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适合基层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纠纷事先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及时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撰写调解书的能力。加大基层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衔接,确保案件调解成功后,均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

53.大力推进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持续推进医疗纠纷调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版权纠纷调解组织等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通过受邀培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文书撰写指导,确保调解文书便于司法确认和法院执行。

54.不断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确保社会成员均有平等接近、使用纠纷化解机制的机会,又对纠纷解决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纠纷化解过程的效率。

(五)持续推进法院队伍建设

55.深入开展司法职业道德集中教育。以“两学一做”、全国法院“廉洁司法集中教育”为契机,在全市法院范围组织深层次、大规模的教育活动。活动内容不局限于廉洁司法,还要拓展到司法职业道德的更深层次。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全部法院工作人员都要参加。活动不仅要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干警,而且要用“同行人”、“同行事”教育干警。延长活动时间,确保见成效,达目标。

56.周密部署“队伍建设年”活动。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周密安排专题学习、查找短板、树立典型标杆、建立机制、总结归纳等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把握活动步骤,明确活动要求,“有什么漏洞就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57.加快推进队伍“三化”建设。以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严把入额法官遴选关口;适时开展各类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各类人员年年有培训;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

58.牢牢抓好廉洁司法。努力适应“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省委夏宝龙书记提出的“七个绝不允许”、省高院陈国猛院长提出的“浙江法院五条纪律”以及李泽明院长提出的“宁波法院四明”要求,切实抓好廉洁廉政,不使一个干部掉队,不使一个家庭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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