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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司法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发文字号】浙教安〔2017〕83号【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律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形成全省中小学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感到精神痛苦等事件。

二、强化学生欺凌的防范

1.切实加强教育。各地要充分了解当前中小学生思想状况,联系工作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要认真落实新版《中小学生守则》,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等错误认识。通过模拟法庭、专题讲座、班团队会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将家庭教育服务纳入社区教育体系,推进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亲职教育、家庭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工作。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重视0―6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和低年级段孩子的养成教育,“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2.切实加强管理。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校园欺凌治理工作。各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统筹考虑,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分析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行为严重失常,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由班主任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协调,加强教育;教育效果仍不明显的由法制副校长协助进行管教。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等部门可组织有青少年法治工作经验的志愿者与行为失常学生进行结对帮教。学校要加强“三防"建设,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依托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设立统一的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举报电话,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并及时采取措施。

3.强化综合治理。各级综治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要依托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发挥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作用,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加大视频图像集成应用力度,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治安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浙江"建设范畴,要求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综治、公安、教育要根据“护校安园"工作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积极指导学校加强校园警务室建设,加强学校保安和安全管理干部的培训,提升学校安全保卫水平。

三、强化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

4.建立快速科学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发生一般性欺凌事件或接到校园欺凌举报后,一般自行处置,加强对施暴学生的教育,开展受害学生心理辅导和关爱活动,并告知双方家长,记录相关处置、教育过程并存档备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学校、家长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是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网络管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既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能过分渲染事件细节,泄露未成年人隐私,防范因媒体和网络宣传不当引发教唆、效仿事件。

5.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根据各地实际可转入工读学校或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各地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

6.强化追踪辅导和分析。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学生欺凌、暴力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详细了解每起案例涉事学生的平时表现、学习情况、家庭状况等信息,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分析报告由设区市教育局梳理、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四、强化防范学生欺凌事件的工作合力

7.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学生教育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行为失常学生的排查和教育引导;会同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不良青年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综治部门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地区,开展排查整治;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定期到校开展法制教育;把防范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考核。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办理校园欺凌相关案件,结合典型案例,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依法审理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从重惩处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每年向教育部门提供涉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校园欺凌相关案件审理中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涉及青少年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对监护人未落实监护职责的依法采取措施。公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建设,维护校园周边正常的治安、交通秩序,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校园警务联络室的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积极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学生家庭信息的调查了解,积极开展救助工作;牵头开展留守儿童、孤儿等对象的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置和专业辅导。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防范学生欺凌的社会宣传;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青团要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会同司法等部门建立行为失常青少年帮教、维权组织或机构;指导学校加强团、队建设,推进适合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或开放;加强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建设,招募志愿者,开展防范学生欺凌的咨询、心理辅导、法治宣传、权益维护工作。妇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积极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教材和资源,重视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指导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律师

8.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自觉发挥榜样作用,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是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9.全社会共同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环境。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要依托各地青少年维权服务平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要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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