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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做好当前评估拍卖工作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8.10【实施日期】2017.08.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宁波法院司法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的质效,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硬仗,创新发展,久久为功,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经与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现就做好当前司法评估拍卖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选定评估机构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商标股权无形资产和字画等特殊资产的评估,应选择专业和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执行财产中有少量动产,可以请房地产评估机构代为估价,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执行财产动产与不动产各所占比例较大,可以同时随机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组成联合团队进行,法院指定牵头主办机构,分别出具评估报告。选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省高院要求,在省高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上用电脑随机进行,以便后查,特殊情况报市中院司法鉴定处。通知送达,可以用短信、微信,邮件等有效方法进行,送达告知后相关当事人缺席现场,不影响选定机构工作。

二、委托评估机构承担不动产部分调查工作

执行部门对部分不动产相关情况的调查,评估机构能够胜任的,可以在委托评估阶段委托机构协助调查。主要事项为:1.房地产的物业、水电欠费等;2.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中心调查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3.测绘或重新测绘;4.房地产附带少量动产、绿化、围墙道路、无证项目等价格调查。

三、委托评估和机构协助法官调查事项的操作

对财产是否进行价格评估和需要评估机构协助法官调查的事项,由执行部门决定,在交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评估项目、交评估报告份数,需要评估机构协助调查事项必须明细(有证、无证,动产、不动产,道路、围墙、绿化等)内容。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接到决定书后,应在三日内完成资料核对、通知当事人、选定机构和办理委托等工作,交评估机构的委托书,不能遗漏执行部门委托事项要求,同时明确评估报告和资料移交日期等。需评估机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相关事项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给评估机构“协助调查委托书(函)”(盖法院对外委托章),便于机构持法院委托书(函)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工作对接,执行法官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评估机构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对接;部分房地产如需测绘,要保证评估机构现场勘验作业,测绘费用收取到位等(注:测绘机构选取由评估机构完成,在政府认可的名册中随机确定,费用为统一竞标后的价格,由申请人预付)。

四、关于评估报告内容和移交资料的要求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增加部分技术分析数据和相关的推理计算内容,对法院委托书(函)中明确协助调查事项进行说明,列出评估价,格式应符合行业规定。评估机构交付法院的书面报告要有足够份数。电子版报告、介绍财产的音像、照片,统一放在一个“U”盘上(视频MP4必须小于200M,照片5张,每张JPG必须小于5M)交付,便于网拍时操作,竞买人参阅。同时再交一份技术报告,供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复核、存档。

五、评估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官提出,由执行法官将异议书交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有证据可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应按规定重新选定机构重新评估;有证据说明评估报告内容有问题和价格脱离市场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交评估机构,机构应在三日内书面答复或进行修正说明。提出异议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以上事项均应报备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对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律师

六、评估时间和费用调整

评估机构接到法院委托后,15天内完成评估,移交材料,特殊情况书面申请委托法院延期,报备市中院司法鉴定处;需协助法官调查财产或委托测绘机构测绘的,相应延期。评估收费暂时调整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2至5万按9折收取,5至10万按8.5折收取,10万以上按8折收取,财产较少按每件2000元或保成本计。

七、司法拍卖及组织形式

宁波法院司法拍卖应在上级法院规定的网站平台上进行,自行注册,市中院司法鉴定处统一管理,协调操作,司法技术管理或相关部门收到执行部门申请拍卖资料后,原则上不超2天,将资料在内网传至市中院司法鉴定处,该处组织人员在12小时内完成上网作业;拍卖公告市中院统一每周一在东南商报、法院官方微信、法院外网等媒体公告。各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在相应的媒体或财产实地公告。特殊财产需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必须由法院院长签字,书面报市中院领导同意,司法鉴定处按省高院规定摇号选定拍卖机构。

八、评估、拍卖文书移交和相关数据录入

执行部门决定对财产进行评估,应提交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评估决定书、司法评估材料移交表、与评估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提供且经法官质证后的资料。执行部门决定对财产进行拍卖,应提交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拍卖决定书、拍卖财产情况调查表、拍卖方式审批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执行法官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交接所有的文书资料必须双方签字(含补充材料、补充评估、一二次拍卖、变卖、中途告知、暂停中止等),按程序每完成一个节点工作,执行法官或负责数据录入人员,应及时、如实录入“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在实施中请及时与市中院执行局、司法鉴定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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