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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10.21【实施日期】2014.1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一岗双责”的拘束力,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要求,以强化“执纪问责”为抓手,通过对检察人员重大腐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相关人员的领导、监管责任的“双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推进全省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既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又深究相关人员的失察、失教、失管责任,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全省检察机关自身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院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的责任。

---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职责,进一步增强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就是渎职、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就是失职的观念,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律师

---防控机制进一步健全。通过对涉案检察人员和相关人员领导、监管责任的追究,全方位地深入了解在教育、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堵漏建制措施。

三、主要内容

1.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是全省各级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是各级院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举措。“一案双查”工作在各级院党组(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开展。全省各级院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院内设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案双查”工作。涉及对各级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启动“一案双查”的,由上级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2、明确双查范围。根据《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实施“一案双查”。重大腐败案件,包括腐败犯罪案件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是指依据违纪违法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当受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案件。

对于“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可以参照实施“双查”。

3、把握双查重点。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在查清前案或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倒查所在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监管责任。倒查工作主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一岗双责”要求进行,重点调查相关对象对签字背书承诺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职责任务是否切实履行到位,是否存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及失职渎职问题。

4、严格责任追究。在查清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事实和相关人员的领导、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党风廉政责任追究机制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

2、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院党组织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自觉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从严治党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帮助协调案件调查过程中的问题,排查各种办案干扰和阻力,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强化执纪问责。全省各级院纪检监察机构作为“一案双查”的责任部门要敢于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纪依法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特别是上级院纪检监察机构要为主承担起“一案双查”工作职责,加大提办、交办、督办、参办等工作力度,加强对下级院“一案双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一案双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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