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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同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和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2.17【实施日期】2013.1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律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教育、立足防范;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程序与实体并重;

(四)规范执法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

第二章 监督对象、重点和内容

第五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六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点案件:

(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立案后撤销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

(三)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中被证据排除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不捕、不诉、撤回起诉或者捕后撤案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改变犯罪性质、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经案件抽查、评查,认定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的案件;

(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九)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办案是否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要求;

(二)执法办案是否严格执行、遵守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三)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八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者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具、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五)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六)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的;

(七)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或者为上述人员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一)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监督主体、职责与方式

第九条 执法办案部门的自我监督和相互制约。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执法办案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执法办案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执法办案部门的执法办案进行制约。

(一)执法办案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工作细则,制定办案流程和层级责任制,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岗位责任和纪律要求,并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防范等制度,形成一整套系统的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公正、廉洁办案。

(二)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自我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监督工作负总责。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安排执法办案工作时,要加强教育,提出纪律要求;执法办案中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案依法进行;办案后要及时总结。并配合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三)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中,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做到廉洁从检、公正执法。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等的说情、送礼和要求私下会见等应予以回绝;确难回绝的,及时报告领导。同时,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四)执法办案部门要设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业务熟练的同志兼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

(五)侦查部门要认真执行“一案两卡”制度,每办结一起案件,办案人员要填写《廉洁自律卡》,兼职纪检监察员要向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发放《执法监督卡》。侦查部门负责人对收回的“两卡”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归档,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执法办案部门应在办结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案件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七)对本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基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每季度,省、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分析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嫌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的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和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年底前,执法办案部门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将本部门执法办案及监督管理的年度综合材料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八)执法办案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对其他办案部门的执法办案进行监督制约。发现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分管检察长和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九)上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的监督,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应督促限期查清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发现涉嫌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部门及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管领导。

第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对执法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一)案件流程监控。对统一受理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发现执法办案部门或者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涉案财物监管。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或监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案件质量评查。对执法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评查;对投诉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组织、协调执法办案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可以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评查结果及报告应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应加强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重点对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办案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一)确定专人对执法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抄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并着重就是否符合执法工作规范、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行为等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备案审查表,归入相关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进行调卷审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的教育,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法纪观念,增强自律意识,并对执法办案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加强案中监督。充分利用统一业务运用系统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动态监督。督促侦查部门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与督察。必要时,经院领导同意,可以在自侦案件起诉前,派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了解办案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的情况,并制作笔录备查。

(四)开展案后回访。大要案和有反映的案件办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和办案部门要组成回访小组,到发案单位或当事人处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办案人员有无违反法律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五)加强执法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专项检查与督察结束后应形成专题报告,并抄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

(六)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及时调查处理。

(七)建立与执法办案部门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建议,对执法办案中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院领导的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的思想教育活动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适时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对分管部门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情况主动了解,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每半年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提请讨论的案件,要仔细审查,认真讨论,严格把关。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进行纠正;对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的监督,及时制止或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同时,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工作考评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制度规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列入本院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管理和纪检监察(检务督察)人员以及兼职纪检监察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敢于监督。同时,要讲究方法,不得影响和干涉正常办案,严禁泄露案件秘密。对监督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申请回避。否则,按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律师

第十七条 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的执法过错或者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或者违法违纪责任。其中涉及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因执法过错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终身追责。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分别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干警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导致执法办案中发生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不履行本规定的报备职责,或者对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支持查处的;

(三)故意干扰、阻挠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的;

(四)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十九条 执法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不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及时指出、纠正并报告相关执法办案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问题,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院、本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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