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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3〕105号【发布日期】2013.04.27【实施日期】2013.04.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律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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