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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及时查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文字号】甬金办〔2009〕10号【发布日期】2009.10.30【实施日期】2009.10.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级保险机构:

为积极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181号)文件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有效缓解“三农”、小企业及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市有关金融机构已正式启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信贷业务(简称城乡小额贷款)。为确保业务平稳顺利施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现就查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形成多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和惩戒合力。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城乡小额贷款借款人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从维护金融业稳健经营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协调力度,相互密切配合,建立起多部门协同防范、共同磋商、联合惩戒的查处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对城乡小额贷款借款人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进行强有力制裁的氛围和效果。律师

二、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积极查处城乡小额贷款借款人的骗贷、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于借款人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加大侦破力度;对于借款人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有可能发展成犯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可协同有关金融部门采取催告等方式责令其限期还款,并视案情发展对涉嫌犯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加大对借款人骗贷犯罪行为及金融机构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批捕和公诉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小额贷款诉讼案件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受理,快速执行,对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银行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城乡小额贷款骗贷、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的信息交换及工作配合机制。银行要及时将贷款风险程度增加、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大清收力度。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对欠贷人进行催讨,对恶意逃废债务的欠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尽可能减少损失;对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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