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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液氯定罪处罚的答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7.07【实施日期】2005.07.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物质应为禁用毒害品。液氯虽列入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但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液氯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果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液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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