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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传销或者变相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2.01.24【实施日期】2002.01.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有关数额标准未作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规定如下:

1.个人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律师

2.个人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3.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数额虽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后果的,如波及面较广,涉及人数较多,致使他人家破人亡,可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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