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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进入法院例行安检问题

【发布部门】宁波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3.10.16【实施日期】2013.1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律师事务所:

针对律师进入我市个别法院需例行安检的问题,经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法院系统已明确从今年年初开始,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正式取消律师例行安检程序,但据法院反馈的信息反映,我市律师因免安检未经法院同意将录音笔、打火机等限制物品带入法院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明确纪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中关于物品携带等的相关条款重点提醒如下: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律师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照执行。如个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对律师进行例行安检,请及时与市局律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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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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