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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8]36号【发布日期】2018.03.07【实施日期】2018.03.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裁审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裁审衔接机制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工作中的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分析研判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合制定或者发布问题解答、会议纪要等形式,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及时为全省提供指引。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定期开展疑难复杂、典型案例的研讨和交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裁审标准一致。

(三)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联合开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对接平台,实现案件处理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各地仲裁委员会要建立案件追踪制度,比对、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以及执行结果等信息反馈给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电子案卷共享,提高案件借阅管理工作效率。

(四)深化调裁审线上线下融合对接。各地仲裁委员会要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指派调解员、仲裁员参与案件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窗口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调解仲裁网络服务平台,对接我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律师

二、加强裁审工作衔接

(五)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重类案分析,积极筛选、编撰典型案例,并相互交换、通报,推动裁审尺度统一。对裁审标准明确一致、普法意义较强的典型案例可定期向社会发布,增进社会公众对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典型案例的编写应当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开展各类业务培训,组织仲裁员、审判人员共同观摩庭审。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每年联合举办劳动人事争议业务培训研讨班,提升仲裁员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相互提交建议书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八)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联合成立案件评查小组,不定时对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案件处理进行抽查、对比研判,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九)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委员会设立巡回法庭,派出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巡回法庭办公。仲裁委员会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巡回法庭与驻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加强沟通交流。

(十)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案情疑难复杂或存在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认真排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主动与辖区人民法院联系,加强信息通报和稳控对接,联动化解纠纷。对前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邀请仲裁员参与调解,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三、完善案件处理程序衔接

(十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仲裁委员会对确因案件审理需要而又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委托辖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十二)对于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立案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终止该案件审理。

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作出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委员会应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

(十五)仲裁委员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送达证明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先予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工作,加大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由民事审判第一庭(或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具体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层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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