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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字号】温中法[2014]1号【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4.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法院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完善查控工作机制,推进司法查封的无缝对接,2013年9月12日,市中院、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参会人员有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执法监察局、利用处、地籍处、土地登记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及各国土分局分管局长与地籍科长。会议就协助法院查询、查封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并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国土部门协助法院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工作流程问题

(一)为提高协助法院查询反馈时效,简化环节,集中办理,经两单位共同研究同意,法院向国土部门发送协助查询通知书时,应尽量提供详尽的被执行人相关房地产信息,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市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法院对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网上点对点协助查询事项并及时反馈工作。反馈时间认真遵照市委、市综治委文件规定执行,手工操作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时,国土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发批量查询软件,建成后应当日反馈查询信息。

(二)国土部门协助查询以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为准,一般不再查对土地登记实体档案。反馈清单应注明“查询信息取自国土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库,仅供参考,不作为法院查封和司法处置的依据”,对反馈的同名同姓无身份证号标识的土地使用权信息,应备注身份证号,由法院甄别处理。甄别难以确定的,法院应当与国土部门核对实体档案。律师

(三)法院依据国土部门反馈的土地信息进行查封的,国土部门收件后,应进一步核对实体档案,如系统数据与实体档案不符,国土部门先予采取控制措施后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正确信息,法院收到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更正材料。

(四)鹿城、瓯海、龙湾土地分局和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法院查询、查封以及信息反馈事宜。上门协助查询,如档案存放不在同地点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司法处置问题

(一)对国有出让宗地的司法处置(已办理抵押登记除外),是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开发投资总额前置条件的问题,由法院负责提交府院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已经法院司法处置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和市政府扶工优惠政策,国土部门凭法院司法处置后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二)带有庭院或道坦或老式房屋独立宗地内建有多间房屋,但合发一本土地证的,人民法院需对其中部分房屋进行司法处置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庭院或道坦已经办理土地登记的,人民法院处置时,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对应的道坦或庭院的土地使用权界限和面积。2、土地权属尚未登记,但已由被执行人长期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以根据执行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置,但土地部门不做土地使用权登记。

本文件下发之前已发生的该类案件尚未处理的,由人民法院牵头协调解决。

(三)人民法院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国土部门应当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后再解除查封登记,以免执行财产被转移或控制。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查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房管部门已经办理了商品套房预查封的,如果土地具备预查封条件的,人民法院要求对土地预查封,土地部门应予以配合。

2、人民法院对未经过土地登记的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等独立宗地进行预查封,应向国土部门提供合法的权源依据和宗地范围等相关信息。

3、自本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各辖属分局在受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查封事项时,如查封期限不明确的,应当告知法院明确查封期限后再予以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出台之前已受理的法院协助查封事项,未明确查封期限的,国土部门要及时与查封法院主动对接确认。对于《通知》出台之后的法院协助查封事项,未明确查封期限的,一律依照《通知》第十一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执行。

四、关于民事执行与刑事、行政交叉查控处理问题土地被法院查封的同时,又被公安等部门限制权利。对本市范围内涉及公检法之间协调的案件,按照市政法委温政法【2012】111号《关于办理银行金融抵押债权执行案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纪要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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