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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5]90号【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

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律师

以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

5.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四、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所在法院视案件实际情况及审判资源配置自行决定。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用录音录像为主要方式进行庭审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视案件实际情况制作相应的简式裁判文书。

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立即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七、本规定自2015年6月17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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