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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庭纪律作风守则(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6]144号【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优势作用,树立人民法庭良好的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守则。

一、总体要求

全省人民法庭要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谨守“公正、廉洁、为民”法庭庭训,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按照庭审有序、办公文明、立案规范、服务便捷、安保到位、环境整洁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将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确保改进司法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纪律作风规范

1.珍惜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的荣誉,牢记省委“七个绝不允许”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严格遵守人民法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冷硬横推、说情泄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姑息纵容。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做到庭审、着装、用语规范,仪容仪表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呈现积极向上、严谨清正的精神面貌。

3.在人民法庭工作区域内干警应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规范着装,佩戴标准法徽,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制服应当保持整洁干净。

基层人民法院应给人民法庭预留机动审判制服,以解决新到任尚未配发制服干警的着装问题。

4.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男性干警不留长发、蓄胡须,无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干警不披散发、化浓妆、染彩甲,不戴夸张首饰。

5.人民法庭干警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间不得在工作场所闲聊嬉闹、抽烟、上网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未经庭领导批准不得因私事外出,不得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

6.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人民法庭的具体受案范围等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人民法庭庭训、法庭规章制度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开,公告栏、宣传栏的内容及时更新。

7.推进窗口建设,在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递交材料、缴费退费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

8.强化群众意识,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来访、来电等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依法予以程序性引导和回复,语言规范、语气温和,不带情绪上岗,不生硬傲慢、拿腔拿调,不得有敷衍推脱或挖苦训斥等行为。

9.完善日常考勤制度,严格按照机关干警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做好人民法庭干警的上下班考勤登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离岗。

10.人民法庭干警的公休、事假、病假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法庭干警工作期间离开所在县市应经法庭庭长同意,庭长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律师

11.在法庭醒目位置悬挂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牌,标明法庭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去向和电话联系方式,便于人民群众联系。

12.严格规范会客制度,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会客的,应向庭长报备并在办公区域外的会客室接待,不得私自带入办公区域内。

13.维护人民法庭良好的庭容庭貌,因地制宜做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做好卫生保洁,严禁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及违规堆放杂物等。

14.严格规范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非执行公务时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停放,严禁警车无牌照上路、不遵章行驶,非执行公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警笛。

15.认真落实人民法庭24小时值班制度,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值班值宿人员迟到早退、缺岗漏岗、值班值宿期间饮酒、值班登记不规范等现象。

16.人民法庭应严格按照庭审区域与办公区域隔离的要求,配备门禁设施。因地制宜配置安检门、手持安检扫描仪、摄像监控以及紧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庭要配备法警、安保人员,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安保责任事故和重大安保事件。

三、监督指导

17.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小组受理人民法庭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和对辖区人民法庭纪律作风进行督察,并向社会和在人民法庭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确保上班时间随时畅通。

18.对经督察发现问题或监督投诉意见被查实的,可按以下方式对相关人民法庭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依照《关于加强对人民法庭检查回访工作的若干规定》、《省级五好人民法庭考评细则》及《省级模范五好人民法庭考评细则》等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建议所在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9.对抓纪律作风流于形式、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从严治警不力、问题该发现没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等,具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对人民法庭和相关庭领导严肃问责。

20.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人民法庭纪律作风问题档案,对于发现的问题认真建立台帐,并作为人民法庭创先争优中推荐和评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1.省高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省人民法庭检查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向院党组和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全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通报。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应将辖区人民法庭检查回访情况向上一级法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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