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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庭审纪律作风守则(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6]144号【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与庭审行为,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官行为规范》及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总体要求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法官庭前准备充分、庭上举止得体、用语严谨规范,法庭组织有序、程序规范,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法院和司法人员良好形象、彰显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全省法院应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树立良好司法职业形象,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并重,全面提升浙江法院审判规范化水平。

二、纪律作风规范

1.开庭前,书记员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律规定放置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参加诉讼人员的标识牌,不得将与庭审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审判活动区。

2.出庭时,法官应着法官袍,书记员应内着白色衬衣、外着制式西服、佩戴大法徽并系蓝色制式领带。夏令期间,法官和书记员可着短袖夏季制式衬衫、佩戴小法徽。

不得出现审判制服与便服混穿或审判人员之间、值庭法警之间着装不统一等情况。

在案件听证、庭前证据交换、巡回审判等场合,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应着与季节相符的审判制服。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应着正装。

3.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均应着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不得有披衣、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长袖衬衣下摆,或染彩发、留怪异发型、化浓妆、染彩甲、系围巾、披散发、戴夸张首饰等有碍仪表的行为。

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戴帽子、墨镜。值庭法警应戴大檐帽,穿黑、棕色鞋,佩带单警装备。

4.出庭履行职务的其他参加诉讼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并在进入法庭前完成着装。着装不规范的,书记员应予以提醒。

5.审判人员应在公告的开庭时间前到达法官通道,并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服装,不得无故临时更改开庭时间或在法庭上更换服装。

6.普通程序案件,审判长应亲自主持庭审活动,不得将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宣判等事项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

7.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书记员均应保持精神饱满、坐姿端正,不得开小差、打瞌睡等。律师

8.审判人员均应认真参加庭审,不在庭上议论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不得有翻看无关案件材料、抽烟、闲聊等与案件审理无关的行为。

9.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法庭。

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人员确因紧急事项需要短暂离开的,应当报请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并在宣布休庭后离开,将事务处理完毕后尽快返回法庭继续庭审。

10.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的轻重应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下列情形可使用法槌: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前,休庭、闭庭、宣布判决、裁定结果后,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前。

11.开庭期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带入法庭。确因工作需要带入法庭的,应处于静音状态。

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通信工具,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有条件的法院均应在法庭内设置移动信号屏蔽器,配备互联网有线接口。

12.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明显偏向性的言语,不得称呼参加诉讼人员的职务、职称或昵称。

13.审判人员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参加诉讼人员发表意见,可以提前科学分配各方发言时间,不得随意打断陈述和发言,不得随意进行训诫和表达不恰当的言辞。

14.审判人员不得在未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径自使用方言,也不得强行要求不通晓普通话的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普通话。对于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方言、对方当事人不通晓方言的,审判人员应将方言部分以普通话进行转述。

15.未经审判人员允许,旁听人员不得在法庭上发言、提问、随意站立或走动、进入审判活动区,审判人员也不得与旁听人员随意交谈。

未经批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审判区及旁听区。

16.值庭法警应警容严整,精神集中,态度严肃,举止文明,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不得吸烟、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擅离岗位。

17.案件宣判时,审判人员、值庭法警、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均应当起立。

三、监督和惩戒

18.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纪律作风守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监督投诉意见。

19.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庭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小组受理法庭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和开展庭审督察,并向社会和在法庭区域的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确保上班时间随时畅通。

20.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没有问题的及时澄清,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21.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守则,违反本守则,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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