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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发文字号】浙高法[2006]30号【发布日期】2006.02.15【实施日期】2006.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律师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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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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