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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杭中法〔2021〕62号【发布日期】2021.07.14【实施日期】2021.07.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保障财产处置变价依法、公开、高效,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适用范围】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管理人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理由。

第三条【特殊财产处置】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贬损、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财产,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进行变价处置。

第四条【及时变价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五条【价值最大化原则】管理人应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变现价值。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情况,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六条【整体变价优先原则】财产整体出售更有利于提升财产价值的,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价格贬损。律师

第七条【网络拍卖实施主体】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监督。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变价方案不符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八条【网络拍卖平台】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九条【网络拍卖方案】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财产的范围、状况;

(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

(四)公告期、竞价时间、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债务人重大资产处置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十条【备案与释明】管理人应当将网络拍卖方案等材料报人民法院备案,并就拍卖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负担的税费等情况,向债权人进行充分披露和释明。

第十一条【聘请第三方辅助机构】管理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辅助机构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说明聘用辅助机构的必要性、辅助机构的选聘方案、辅助机构承担的工作及所需费用等事项。

聘用第三方辅助机构的必要费用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十二条【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在财产网络拍卖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发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四)办理财产交付,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网络拍卖公告】管理人首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或平台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公示信息】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参考价确定方式】管理人应当提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并充分说明参考价确定的具体方法,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二)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三)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指南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起拍价确定方式】债权人会议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第十八条【委托竞买]委托竞买、联合竞买、法定代理人代为竞买等,应在开拍前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无相关手续的,竞拍行为一般视为竞拍人自身的行为。

竞买人在开拍后、竞价结束前,向管理人提交委托手续,管理人审查同意的,委托人为竞买人。

第十九条【买受人悔拍】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悔拍的法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按照拍卖公告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条【暂缓、中止、停止拍卖】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如需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拍卖税费缴纳】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需由出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并负责申报、缴纳。

第二十三条【财产交付责任】管理人应当及时按照拍卖公告的内容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拍卖确权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拍卖财产存在保全的,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律师

第二十五条【禁止参与竞买】破产案件涉及的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财产:

(一)人民法院;

(二)管理人;

(三)网络拍卖平台;

(四)拍卖辅助机构。

第二十六条【辅助机构法律责任】管理人选聘的辅助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辅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将管理人在处置财产中是否勤勉尽责、是否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为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考量因素。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照适用】经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自行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的,适用本指南。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南。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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