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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破产程序中有关问题加强司法协作的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杭中法〔2021〕58号【发布日期】2021.06.25【实施日期】2021.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持续优化杭州市营商环境,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杭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现就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司法协作问题,形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公安机关准许的相关单位刻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等印章。

第二条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公安机关查询破产企业名下车辆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提供。

第三条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对破产案件审理具有利害关系且下落不明的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相关人员户籍地、暂住地、经常居住地及变更情况;

(2)相关人员同住成年家属的姓名、联系方式;

(3)相关人员出入境记录,有效期内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如限及号码;相关人员的居留证、港澳台相关人员的居住证登记 信息。

第四条 对无法查找到的破产企业名下车辆,管理人可以持人威法院出具的函彳牛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控。

第五条 对以网络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置成功的破产企业车辆,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公安机关请求按相关程序消除处置前的违法记录,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处理。

第六条 破产企业车辆的竞得人或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交易凭证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办理。律师

第七条 对被采取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破产企业财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就解除事宜进行协调。

第八条 在重大复杂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人民法院的请求,公安机关在债权人会议安全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置、网络舆情应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遇到他人哄抢破产企业财产、账册、印章等资料或阻碍接管、处置企业财产等情形,向公安机关请求出警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

第十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责任人员等存在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伪造公章、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第十一条 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回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络机制,市法院破产法庭、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作为对口联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日常沟通、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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