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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诉讼费用缓交的办法

【发布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5.20【实施日期】2021.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支持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助力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化解工作,便利金融机构参加诉讼,简化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用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信用卡纠纷等案件,立案人员立案(包括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立案及诉前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立案)时,应当向金融机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金融机构可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或者在递交起诉材料时随案递交申请书,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书须具有以下承诺:如金融机构因败诉等原因需承担诉讼费用的,承诺在收到本院法律文书后七日内将裁判文书确定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交至本院指定账户。

第二条(审批程序)金融机构申请缓交且缓交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由立案庭庭长审查后予以准许。经审查,对缓交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金融机构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条(提出缓交申请与自动撤诉的认定)金融机构在申

请缓交诉讼费用前申请撤诉的,视为未交费撤诉,不需补交诉讼费用。律师

金融机构在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申请撤诉的,应当依法补交诉讼费用。

第四条(与督促程序相关的特别规定)对于在督促程序中已依本办法准许缓交申请费用的案件,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对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与督促程序的申请费用的差额部分,金融机构应再次申请缓交。

支付令的申请被撤回或发出的支付令被撤销后,金融机构另行起诉需要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条(与财产保全相关的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因申请保全、提供信用担保而申请缓交申请费、担保金的,由办理保全的经办法官审查后予以准许。经审查,对缓交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金融机构交纳诉讼费用。

第六条(被判令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后的补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金融机构负担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金融机构未按要求交纳的,由审判庭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前款规定的事由发生后,对该金融机构不再准许缓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以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为限。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就

其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内容如与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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