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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建立疫情防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快速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字号】杭检发办字〔2020〕16号【发布日期】2020.02.12【实施日期】2020.0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律师

(二)工作目标。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联防联控、严防严控合力。对于涉疫情案件要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快查快侦快诉快判;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治力度,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入罪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明确责任。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负责人。要加强案件指导,分管领导应当靠前指挥,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是第一承办人;上级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督办,统一执法尺度。要重视法治宣传,注意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要坚持依法防控和综合治理,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服务和保障。市级各成员单位的牵头部门为: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市林水局(森林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打击重点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确诊及疑似病症拒绝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治疗、非法行医等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卫生类违法犯罪。

(二)哄抬物价以牟取暴利、制售伪劣防护防治产品药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类违法犯罪。

(三)暴力伤害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或阻碍防控措施、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以防控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等扰乱公共秩序及侵财类违法犯罪。

(四)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饲养、展演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违法犯罪。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保护类违法犯罪。

(六)其他严重影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三、配套制度

(一)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处涉疫情重大违法案件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侦查当日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定提前介入当日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对拟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二日前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后,应当在当日将判决结果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信息联络员,专人负责对接,做到案件信息及时共享。

(二)提前介入机制。对于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日内指定专人或组织专班介入工作,明确侦查取证思路和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提升诉讼效率。相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工作提供支持。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人对接,熟悉案情,及时跟进,并就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讨,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

(三)实时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案件类型分组研讨执法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实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会商,确保涉疫情案件依法、及时、准确、稳妥办理。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对于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必要时报请当地政法委牵头会商研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或经会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会商,尽早答复,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

(四)非接触办公机制。各成员单位案件会商时,在符合保密要求下应当充分发挥“浙政钉”等云平台作用,以语音、视频会议为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网上单轨制协同办案的优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办案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协同宣传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依法办理涉疫情案件的同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成群防群控合力。在宣传报道前,相关办案部门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与新闻宣传部门共同研判,做好风险评估。各单位要加强协作,必要时可共同制定宣传方案,适时、协同发布信息,努力形成对外宣传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梳理涉疫情典型案例,对有利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六)综合治理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源头防控的综合治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疫情防控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要提出整改建议,相关行政部门需落实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对于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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