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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30【实施日期】2020.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定位

1.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无纸化办案”在全省法院落地见效,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坚持以法官为主体,全面梳理立案、调解、审理、合议、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诉讼各环节的无纸化办案方式,为各级法院实施和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并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的操作指导。

各级法院可根据本指引,面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院工作人员等不同群体制定简明易懂、图文并茂的操作指南。各业务条线可根据本指引,结合条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3.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承担试点任务的法院应按照指引要求,积极推进无纸化办案试点工作,努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办公新模式。

4.本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将根据各级法院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5.省高院将根据本指引确定无纸化办案工作考评指标,合理评价各级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节 制度

1.各级法院在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在线诉讼工作的相关规定。

涉密案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鼓励各级法院围绕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和诉讼机制创新,条件成熟的,可向省高院申请进行试点探索。

3.承担最高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省委政法委推进刑事办案一体化改革试点任务的法院,应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省高院关于无纸化办案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律师

4.省高院将适时修订完善在线诉讼规定,为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第三节 平台

1.省高院统筹规划和建设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即“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以下简称“办案办公平台”),为全省法院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提供平台支撑。各级法院原则上不得在“办案办公平台”外,另建办案办公系统,造成功能重复建设和系统碎片化等问题。

2.“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浙政钉法院工作台”、“浙江智慧法院APP”是“办案办公平台”延伸到互联网上的诉讼服务窗口,与“办案办公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供在线诉讼服务。

3.各级法院应组织全体干警熟悉和掌握“办案办公平台”及互联网工具的操作方法,引导干警在线办案办公,逐步摆脱对原有审判、执行等业务系统和线下办案的路径依赖。

4.各级法院在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过程中,应积极收集、整理、分析法院工作人员等用户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高院反馈。省高院将综合考虑工作需求、技术条件、用户意愿等因素,加快推进“办案办公平台”迭代升级。

5.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办案办公平台”及“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浙政钉法院工作台”、“浙江智慧法院APP”等省高院组织开发的各类系统应用的账号和密码,坚持“本人使用,本人负责”,应第一时间修改初始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得随意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后的操作,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但因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用户能够证明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6.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省高院要求,严格做好网络安全和网络保密工作,加强对全体干警的教育和管理,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不得在“办案办公平台”、“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浙政钉法院工作台”、“浙江智慧法院APP”等省高院组织开发的各类系统应用上处理、保存涉密信息,确保无纸化办案工作规范有序推广。

7.各级法院应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及时配置必要的硬件设备,为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四节 卷宗

1.省高院将牵头推进法政、法银、律法、法邮、法鉴、法仲以及政法一体化等平台对接,实现相关诉讼材料在线流转。各级法院在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过程中,有其他数据对接需求的,应当向省高院审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法院应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高频诉讼群体提供高质量电子诉讼材料,尽可能减少重复扫描,提高电子卷宗质量。

2.各级法院可根据工作实际,探索纸质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和使用方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在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可引导其将材料取回;当事人不同意取回的,相关纸质材料可随案流转。

除证据原件等重要材料外,承办人不得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材料。除证据原件外,承办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杜绝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双轨并行”。进一步加强电子卷宗管理,探索电子档案随案建立、一键归档。

3.省高院将制定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健全电子档案制作、保管、使用等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电子档案编目方法。

各级法院在实行无纸化办案办公过程中,应着力推进“纸质归档”向“电子归档”转变,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用。

第二章 立案与调解

第一节 诉讼服务

1.引导当事人使用在线诉讼服务窗口

“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分别为我省法院互联网PC端、移动端服务群众诉讼的主要窗口。在线诉讼服务包括诉前调解、智能问答、申请立案、提交材料、提交申请、举证质证、缴纳费款、案件查询、在线阅卷、联系法官、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内容。

各级法院应在相关诉讼环节引导当事人使用在线诉讼服务窗口办理事务,加强与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高频诉讼群体的协作,引导其主动接受在线诉讼服务。

2.引导当事人使用自助诉讼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设置自助一体机、台式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诉讼服务设施,并引导来院当事人在相关设施上自助操作,包括提交申请、扫描上传诉讼材料等。

3.诉讼权利义务和风险告知

法院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接受在线诉讼服务或自助诉讼服务时,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试点法院可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制定统一版本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重点操作提示

法院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接受在线诉讼服务时,应当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实名身份认证。当事人首次使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服务窗口时,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支付宝扫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并进行实名注册。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凭账号登录后的操作,视为用户本人行为。

(2)填写送达地址。当事人注册时,需进行电子送达地址确认,确认信息自动推送至“送达地址确认库”,并标注确认途径及确认时间,案件承办人可根据办案需要在线生成地址确认书并推送入卷。

(3)推行电子签名。当事人使用“浙江法院网”时,可以用手机扫描相应页面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签名;使用“移动微法院”时,可以自动调用预留的签名进行电子签名。当事人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办理诉讼事务时,法院应当提供具备电子签名、指纹采集、图像采集、显示文书内容等功能的设备供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签名时应进行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

试点法院可结合工作实际,配备多功能电子签名屏等设施,并探索制定面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群体的操作指南。

5.限制获取在线诉讼服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为其提供在线诉讼服务:近三年内有严重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或其他严重诉讼失信行为的;被人民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情形,拒不改正的。

第二节 立案

1.远程立案:引导当事人在线申请和上传电子诉讼材料

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窗口提出立案申请、上传电子诉讼材料,努力实现立案环节“一次不用跑”。

目前,当事人可在线提交图片、PDF、DOC、文本格式的电子诉讼材料。为提高电子卷宗质量,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在线填写结构化信息生成诉状、直接上传原始电子材料;对纸质材料,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扫描仪、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等工具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再进行上传,尽量避免当事人通过手机直接拍照等方式对纸质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

当事人在“浙江法院网”提交材料后,平台将自动进行卷宗质量优化,并检测上传材料是否符合档案质量要求,不符合卷宗质检标准的,系统将自动提示,并限制提交操作。“浙江法院网”可自动对上传的材料进行OCR识别并提取当事人、诉讼请求等结构化信息,由当事人确认后保存提交。

2.自助立案:引导当事人使用自助诉讼服务设施立案

对案情简单、材料较少的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后可不必取号排队,由诉讼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引导到自助一体机等设施前办理自助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帮助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扫描上传诉讼材料,并尽可能地指导当事人用好“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及自助服务设施。

3.窗口立案:及时对纸质诉讼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和诉讼材料的,由立案人员按常规流程进行处理,将纸质材料尽快交集中扫描中心进行电子卷宗采集,自动导入“办案办公平台”,完成智能编目、卷宗命名并生成材料收据。

立案人员可通过扫码枪扫描材料编码,引入采集的电子卷宗,并实现立案信息回填,减少信息录入工作量。

条件成熟的法院,可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中间柜”等设施,并规范纸质材料的保管、流转和使用。

当事人采用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诉讼材料的,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4.一审立案无纸化办理

立案人员在“办案办公平台”上对立案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在线申请立案的案件,还需对其诉讼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电子档案规定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由平台自动生成程序性文书并智能送达。

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立案申请,立案人员应在线退回,并说明理由或者智能送达《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进行智能送达。

刑事公诉案件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发起立案申请并提交公安、检察卷宗,立案人员在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中点击“接收”后,通过起诉书文号索引将上述卷宗引入至“办案办公平台”审判模块中,完成立案审查。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公诉案件,可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退回,并在线备注退回原因。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由集中扫描中心完成电子卷宗采集工作,并随案流传。

案件受理后,各级法院按照本院分案规则及审判团队组建情况进行分案,取消纸质案件移送表,承办人接受案件时应仔细核对,在“办案办公平台”接受后,即视为核对无误。各级法院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分案规则,大力推进随机分案。

5.二审立案无纸化办理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窗口在线提起上诉并提交材料。承办人在“办案办公平台”上进行审核并入卷,诉讼材料不符合电子档案规定的,可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的,承办人还可直接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审核并入卷。检察机关可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提交抗诉材料。

线下向一审法院提交纸质上(抗)诉材料的,由一审法院负责审核、扫描、入卷。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由二审法院扫描、入卷后通过“办案办公平台”推送至一审法院进行审核,纸质材料不再移转。

一审法院完成上诉材料的审核、送达工作后,将电子化上诉材料通过“办案办公平台”发送给二审法院,一审纸质卷宗不再随案移送。因鉴定等确需使用一审纸质材料的,二审承办人可以通过“办案办公平台”发送调卷函申请调卷。

二审法院收到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后在线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线退回一审法院并说明理由;材料不符或程序欠缺的,在线告知一审法院及时进行补正,补正后予以立案。

6.再审审查及再审立案无纸化办理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

等诉讼服务窗口在线申请再审并提交材料;线下申请的,由立案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立案人员通过“办案办公平台”完成立审审查后,在线移交职能部门审查。

民行检察建议、抗诉参照上述流程处理。

本院院长拟依职权启动再审审查的,由立案部门在“办案办公平台”直接调取原审案件材料立案。

决定再审的,再审审查承办人在线推送决定再审的裁判文书至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调取再审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并完成再审立案。

7.涉诉信访无纸化办理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信访的,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在信访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将信访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系统。对不符合信访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信访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对符合信访条件,需转交本院其他人员办理的,选择“拟办意见”和“办理人”;需转交外院处理的,拟办意见选择“转他院处理”,并进一步选择“分流法院”。分流至其他办理人员的案件,办理人会在“待办事务”项下收到消息推送。办理人办理完毕后,录入办结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第三节 送达

1.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智能送达

(1)智能送达适用范围

目前,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均可适用智能送达。涉及的案号主要包括民辖终、民初、民终、民申、民再、民撤、行初、行终、行申、行再、执、执恢、执异、执复等。各级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根据需要选择或者增添案号进行开通。

具体办案过程中,遇有当事人被羁押等情形,不宜继续采取智能送达的,应当及时恢复人工联系送达方式。

(2)送达地址确认

在登记立案、再审审查等环节,办案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来院立案的,立案人员可通过多功能电子签名屏等设备引导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通过扫描二维码、发送确认短信方式由其自行录入送达地址。被告、第三人等在立案后收到“办案办公平台”推送的确认短信,点击链接阅读并填写修改相关内容,相关信息自动回填形成送达地址确认书。此外,当事人诉前约定的送达地址,经审核后可以作为确认的送达地址使用。

各级法院应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高频诉讼群体的协作,探索推进企业、律所等统一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省高院将建设“送达地址确认库”,在全省范围内汇总共享当事人送达地址,并进行统一管理。

一般而言,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重审、执行等程序。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可以在线提请变更送达地址,未提请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办理其他系列案件以及审理期间受理的关联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适用当事人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当事人,平台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从三大运营商处调取的实时电话号码,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注册时填写的地址,一年内在省内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在行政机关登记的地址,在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处填写的常用地址等。平台根据以上信息自动向当事人推送确认短信,当事人6小时内未处理的,任务将转入“人工确认”。送达人员在发起送达任务前,可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的录音电话功能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在平台上录入确认信息或规避情形。

(3)自动生成程序性文书和电子签章

在省高院未统一全省法院程序性文书制作模板和电子签章使用规定前,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制定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在线签章、在线发送的适用范围及操作规则。

(4)电子送达优先+e键送达辅助

办案人员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应积极向当事人释明电子送达的特点,引导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送达信息,注册“移动微法院”,并对裁判文书送达方式进行选择。

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平台通过手机短信、“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同步推送诉讼材料,送达内容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但通过回复等行为表明知悉送达内容或者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本次送达有效,并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对于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平台通过“e键送达”自动将送达材料以电子化传输方式推送至送达目的地的邮政部门,由邮政部门打印、封装后,安排投递,送达人员可以通过智能送达平台实时监控邮件的物流轨迹。投递结束后,快递面单自动回传平台电子卷宗,并回填送达信息。

对于原告(申请人)已提供的起诉状副本材料页数较多(50页以上),且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与当地邮政部门探索建立上门取件机制,邮寄信息通过平台推送至邮政工作人员,由其取件后通过邮递方式完成送达。

(5)电子公告

目前,“办案办公平台”已与人民法院报公告平台、浙江公告送达平台对接,需公告的案件可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推送至上述平台进行电子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送达回证(EMS回执)

通过“办案办公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平台根据设定的送达规则自动生成送达回证。EMS回执在送达后由邮政部门扫描并回传至“办案办公平台”的电子卷宗,纸质EMS回执可由档案室设置专柜分年度集中保管,不再入个案纸质卷宗归档。

2.刑事案件的无纸化送达

刑事诉讼中涉及的送达对象种类较多,包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社区、司法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被告人、委托代理人等。

(1)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送达

可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完成。一体化协同成功产生的回执可替代原纸质送达回证,实现文书送达和回执无纸化。对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可通过“办案办公平台”发起智能送达。

(2)对在押被告人的起诉书副本送达

可通过自助送达一体机,实现在线送达和送达笔录功能;同时,还可利用看守所远程庭审室对被告人制作送达询问笔录,完成电子签名(签名过程需采集人像),并同步回填至电子卷宗。

(3)对社区等对象的送达

通过在送达平台新增受送达人的方式,发送相关文书至固定联络人手机或协同单位专用邮箱,完成在线送达工作。

第四节调解

1.诉前在线调解

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诉讼立案且同意诉前调解的纠纷,立案人员在“办案办公平台”编立“诉前调”案号,调解方式应注明“法院诉前委派”,立案后案件信息及相关电子卷宗自动推送至“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即ODR)等网上调解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诉源治理。

对当事人已经调解后在线下申请司法确认或诉讼立案的纠纷,立案人员在“办案办公平台”补立“诉前调”案号,调解方式应注明“当事人自行申请”。

调解成功且需要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通过ODR等网上调解平台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立案人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登录网上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视频确认。

调解失败的,当事人可通过网上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诉讼立案,立案人员可在立案模块中引入“诉前调”案件信息。

2.数字接待室

条件成熟的法院,可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若干“数字接待室”,配备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多功能电子签名屏及录音录像设备等,方便法官与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同时,可供法官接待当事人、开展庭前调查、举行庭前会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等。

以上诉讼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自动导入相关案件的电子卷

第五节 保全和先予执行

1.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并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处理后上传电子卷宗,经OCR识别提取结构化信息后,在线检查、补录。

非诉前保全可直接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2.保全担保

使用货币方式进行担保的,缴纳方式参照本指引“在线缴费”部分处理;使用担保函等非货币方式进行担保的,可在线提交材料。通过线下提交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处理后上传电子卷宗。

3.保全案件立案

保全符合条件的,经“办案办公平台”流转至承办人,并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渠道在线通知申请人交纳费用;需补充材料的,可在线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除诉前保全立案前的材料补充在线下进行外,其他均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提交。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书在线签章流转并智能送达。

4.移送保全

承办人审核后裁定准予保全申请的,裁定书在线签章流转并推送信息至立案部门进行保全立案,同时智能送达至申请人。

5.保全实施

能够通过现有“点对点”、“总对总”方式实施的,一律在线完成。需要线下实施的案件,承办人实施保全行为后,应及时将纸质回执扫描后上传电子卷宗,纸质回执留存,并告知审判案件承办人,保全结果智能送达至申请人。保全裁定书智能送达至被申请人。

6.保全异议、复议、续保、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解除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参照申请保全的无纸化指引处理。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保全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参照执行审查案件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7.先予执行

参照保全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第六节 缴(退)费

需缴纳诉讼费用的,法官、书记员确认缴费信息后生成《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进行智能送达。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一并确认退费账号,或者提交电子版退费账号材料的,立案人员应在“办案办公平台”中录入当事人的退费账号。当事人可通过现场扫码或登录“浙江法院网”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诉讼费用,也可通过POS机或银行柜台支付费用。

在线发起诉讼退费及案款出账的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后,审批表自动回传电子卷宗,并发送各个节点短信提醒当事人及承办人。

收款人为组织或单位的,应将收款票据原件电子化处理后归入电子档,票据原件和线下审批表等一并移交财务。

第三章 审判流程

第一节 庭前

1.案件交接

一审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在线检查案件信息及电子卷宗,确定不属于本部门分工或电子卷宗不符合档案要求的,可在线退回立案部门补正。承办人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复杂或存在法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情形的,可进行在线审批,由审判员手动配置合议庭成员。案件的全部电子卷宗向合议庭成员开放。

二审或再审案件办理中,因鉴定等原因确需使用一审纸质档案的,可在线申请调卷。

2.回避

(1)主动申请回避

案件接收后,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发现本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可在平台点击“审判模块—网上流转”,发起申请回避审批,审批人在平台“审判模块—我的待办”中进行审批。

(2)当事人申请回避

案件立案后,当事人认为法院相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提交回避申请,承办人可在平台点击“审判模块—网上流转”,发起申请回避审批。审批人在平台“审判模块—我的待办”中进行审批。

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回避申请的提出载体。理由成立的,承办人可在平台发起申请回避流程进行审批;理由不成立的,可制作决定书并智能送达至当事人。

3.审判组织

承办人在平台点击“审判模块—审判管理—案件分案”中配置合议庭成员,自动生成《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签章,发起智能送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认为需变更审判组织的,可在平台点击“审判模块—网上流转”,发起审批申请,审批人在平台“审判模块—我的待办”中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由承办人将案件退回分案节点重新分案。重新分案后,平台将重新生成配置的程序性文书模板并自动签章,再次发起智能送达。

4.答辩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提交材料模块上传答辩状及证

据材料。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智能送达给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线下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应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

5.管辖权

(1)当事人申请移送

当事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补充提交材料功能,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承办人在平台“电子卷宗模块”查看申请书后,于案件导航中“管辖权异议模块”审核异议是否成立,并使用文书制作功能在线制作裁定书,发起智能送达。

(2)承办人依职权移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确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在平台“审判模块—功能导航—管辖异议模块”录入异议事由,并在线制作请示报告流转上级法院处理。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存在违反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归档需要移送的案件,可使用平台审判模块文书制作功能生成案件移送裁定书模板并发起在线签章。

(3)法院间管辖争议的解决

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线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6.反诉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上传诉讼材料的方式提交反诉状及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在平台“审判模块—电子卷宗—被告提交材料模块”查看反诉状及卷宗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反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智能送达至对方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线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智能送达至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7.开庭排期

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可自动生成、自动签章,并进行智能送达。当事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提交诉讼材料功能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承办人通过平台“审判模块—电子卷宗”审批后,由书记员在排期界面删除排期记录并重新排期。

听证排期参照上述无纸化指引处理。

8.举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案件立案后,当事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提交材料功能上传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令申请书等文书,由承办人在平台“审判模块—电子卷宗”下查看并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通过法院调取的证据智能送达至双方当事人。承办人还可通过文书制作功能生成调查令,在线签章后智能送达至申请人。

9.证据交换

承办人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开展庭前证据交换,组织当事人在线发表质证意见。

承办人也可组织当事人利用“移动微法院”的“多方视频”功能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录音录像入电子卷宗。

10.庭前会议

承办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召集庭前会议,利用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会议笔录后,可发起多方电子签名确认笔录内容。承办人组织双方采用文字聊天方式召集庭前会议的,可点击“一键入卷”将聊天内容作为笔录归入电子卷宗。

11.追加当事人

(1)当事人申请追加

当事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功能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承办人在平台审判模块审批是否同意追加。承办人同意追加的,利用文书制作功能在线制作参加诉讼通知书,智能送达至被追加的当事人。

(2)法院依职权追加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认为需追加案件当事人的,可通过平台文书制作功能在线制作参加诉讼通知书,智能送达至被追加的当事人。案件已排期的,由书记员在平台审判模块重新排期。

12.审限变更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认为需变更审限的,可通过平台审判模块网上流转发起审批申请,审批人通过平台审批模块“我的待办”进行在线审批。审批同意后,审限自动调整。

承办人在线制作通知书,并智能送达。

13.撤回起诉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宣判前,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承办人依法审查后,可在平台“审判模块—电子卷宗”下进行审批操作,平台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并智能送达。

准许撤回起诉的,平台自动识别本案是否存在反诉,如存在反诉,则案件流程不终结,承办人就反诉继续审理。

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等参照上述无纸化指引处理。

14.调解

承办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全程采用录音录像及语音识别方式实时记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按照调解协议模板组织双方填写协议内容,填写完毕后承办人可在线发起电子签名,并在调解协议签名确认后在线制作调解书,并智能送达。

承办人也可利用“数字接待室”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节庭审

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原则上不再要求到庭人员签署“到庭情况记录”、“到庭签到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等纸质材料,到庭情况可在身份核实阶段与出庭人员口头确认,“诚信诉讼”等相关告知内容也可在庭审中以口头形式或以电子送达方式进行,当事人拒绝回应的,庭审法官再次告知后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各级法院要加大对数字法庭的语音识别功能改造。采取庭审记录改革的庭审以录音录像代替传统笔录,未采取庭审记录改革的庭审,可配合语音转写功能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实物证据或书证,可借助投影仪、证据展示仪等设备进行展示。

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要求证人当庭宣誓,明确作伪证的责任后果后不再填写纸质保证书。

2.在线庭审

可以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运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庭审平台参与在线庭审。在线庭审需按上级法院有关网络庭审的要求进行。

3.合议

线上合议的,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归入电子卷宗。合议过程应当严格参照线下合议规则,保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对于合议结果应当在结尾处予以明确。合议笔录可在电子签名后直接入电子卷。

第三节裁判

1.审理报告及裁判文书制作

承办人通过平台文书制作功能选择“智能文书模块”,生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结构化信息,手动编写或语音录入双方诉辩意见、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判决主文等内容,辅助生成审理报告及裁判文书。

2.文书签发

裁判文书生成后需要多人签名的,可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进行。承办人在签名完成后申请电子签章,完成裁判文书制作。

3.宣判及文书送达

宣判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全程记录,宣判结束后录音录像入电子卷宗正卷,并通过语音识别功能生成宣判笔归入电子卷宗副卷备查。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宣判的,送达后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入卷。

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的,在平台上制作生成委托宣判函,线上签发后智能送达至受托法院,送达结果由受托法院在线上回传。

抗诉审查案件办理中,上级法院依职权提审的,提审裁定书在线发送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收到后自动生成回执。上级法院—28—

依职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将指令再审裁定和检察机关抗诉的全部电子卷宗材料一并在线发送再审法院,再审法院收到后自动发送回执。再审案件结案后,下级法院自动发送结案裁判文书至上级法院。

4.结案

承办人通过平台“审判模块—提交结案”录入结案信息,并可点击“信息回填”自动回填部分结案信息。

第四节归档

承办人可使用“办案办公平台”在线建档功能,实现一键匹配归目并标注纸质归档材料,案件办结并检查无误后进行一键归档。

承办人在完成电子归档后,对该案重要纸质材料可精简归档。

第五节 政法协同一体化单轨制办案

1.案件交接

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在平台点击“审判模块—审判管理—案件接收”,在线检查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流转过来的公安卷、检察卷案件信息及电子卷宗。

承办人检查后认为不符合档案要求或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可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补正或另行移送刻录卷宗的光盘,并由立案人员引入电子卷宗。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分工的,可通过平台“审判模块—网上流转”在线发起退案审批流程。承办人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复杂或出现法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情形的,可通过平台“审判模块—网上流转”在线发起适用程序变更流程审批,审批人在平台“审判模块—我的待办”中进行审批,审批后系统自动调整程序,并由承办人手动配置合议庭成员。

2.换押

承办人可使用平台审判模块电子卷宗模块,自动生成签章版换押证,利用智能送达完成换押证的在线交互。

3.回避及审判组织、审限变更参照上述方式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4.法律援助

承办人使用平台“审判模块—法律援助功能”完成信息录入保存后在线发送至法律援助机关,法律援助机关接收委托材料后指定辩护人并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上传援助公函。

5.提交辩护材料

案件立案后,辩护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提交材料模块上传委托书、公函、证据材料、辩护词等。

6.审前社区调查

制作社区调查函完成电子签章后,通过电子送达发送至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机关(浙江省外)的电子邮箱,委托社区调查。司法机关通过电子邮箱回复社区调查报告。

7.强制措施

利用案件电子卷宗的文书制作功能制作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并电子签章,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发送给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回执通过法院电子邮箱回传。

8.开庭排期

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签章,并利用电子送达和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推送至辩护人和公诉人。辩护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补充提交诉讼材料功能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检察院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推送延期审理建议函,承办人通过“办案办公平台”审判模块审批后,由书记员重新排期。

9.举证

案件立案后,辩护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补充提交材料功能上传证据,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等文书,由承办人在平台“审判模块—电子卷宗”下查看申请书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10.庭前会议

参照上述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11.提审

线下提审的,通过制作电子笔录,交上诉人电子签名后通过云盘或电子邮箱回传至内网并上传电子卷宗。

通过互联网法庭或者远程视频等形式进行在线提审的,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电子文本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交被告人电子签名捺印确认,笔录自动导入案件的电子卷宗。

12.裁判与结案

参照上述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13.减刑假释无纸化办理

(1)立案环节

执行机关通过“减刑假释管理信息模块”将减刑假释的相关材料发送至法院,法院在该模块的立案管理项目下进行立案登记。

(2)公示环节

在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或者线下公示后予以拍照固定。在公示期间有不同意见的,承办人应及时将纸质意见进行电子化处理。

(3)文书制作环节

利用“减刑假释管理信息模块”的自动生成文书功能生成裁定书,经校验后利用提请审签功能发起审批。

(4)送达环节

结案后通过“减刑假释管理信息模块”自动将文书推送至省内监狱,由监狱代为送达,监狱将送达过程拍照固定并将送达回证扫描后连同照片回传,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的送达参照刑事案件审理的送达流程处理。对外省单位进行智能送达。

第六节 特别程序

1.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申请及立案

参照上述无纸化指引处理。

(2)审查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必要时,承办人可通过“浙政钉”等方式在线向调解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3)裁定

承办人在线制作裁定书,并智能送达至申请人。

(4)撤销

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案件的申请、立案、审查及裁定,参照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及立案

参照上述无纸化指引处理。

(2)审查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进行核实,也可参照庭审程序简化处理举行听证。

被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提出异议。

—33—

(3)裁定

承办人在线制作裁定书,并智能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

(4)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在线下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节 审判管理

1.“四类案件”监管

在平台“审判模块—四类案件监管功能模块”中实现立案四类案件标记、提请监管管理、院庭长主动发起监管、承办人报告进展情况、监督建议、类案智能推送等线上办理功能。

2.司法鉴评拍

(1)鉴定评估申请

办案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在线提交鉴定、评估申请材料。承办人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入电子卷宗。当事人坚持线下提交鉴定、评估申请材料的,及时扫描和审核后入电子卷宗。

(2)鉴定评估材料流转

业务庭经审核后,制作鉴定评估决定书,与鉴定评估所需材料一并从电子卷宗系统进行下载,并通过内网邮箱、法务通等在线方式发送给本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

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立案的鉴定案件,通过“办案办公平台”智能送达模块通知当事人选定鉴定机—34—

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者放弃协商的,另行通过智能送达通知其摇号日期。评估案件直接通过智能送达通知当事人摇号日期。当事人对需要签名的材料,通过手写板或扫码完成签名。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认为缺少材料或者不予委托鉴定的,应通过邮箱告知委托部门。

确定鉴定或评估机构后,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通过智能送达向当事人发送《机构选定通知书》。同时,与鉴定或评估机构联系,确定一名联络人,通过智能送达向联络人发送相关材料。若鉴定评估机构需证据原件,在线通知证据原件持有人另行提供。

鉴定评估完成后,通知鉴定评估机构将鉴定评估报告刻录成光盘寄送法院。

对确有必要通过实体材料流转的案件,应通过扫描等方式将全流程的纸质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

(3)拍卖

执行部门对确需要拍卖的标的物,首先应按照评估无纸化的操作指引完成评估工作(已通过议价方式确定起拍价的除外)。已评估完毕的标的物,按照执行实施的规定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电子版,在完成电子签名后,通过内网邮箱发送给本院拍卖部门,由拍卖部门予以立案。拍卖部门认为材料不全的,应通过邮件告知承办人员。

拍卖部门在立案后,应及时通过网拍平台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视频、照片、评估报告等材料。标的物流拍或者成交后,拍卖部门将流拍情况说明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在完成电子签名后,通过邮箱发送承办部门。

拍卖过程中,对暂时无法由电子化替代的纸质材料,应及时完成扫描。

多次拍卖的,参照上述流程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在鉴定评估拍卖系统完成部署前,拍卖卷宗独立成卷;在鉴定评估买卖系统完成部署后,拍卖卷宗归入执行电子卷宗。

3.案件评查

案件评查部门通过“办案办公平台”审判模块的筛选功能进行案件筛选。对评查人员开放待评查案件的电子档案阅览权限,支持通过审判模块在线阅览电子档案。

4.促进自动履行

在立案和送达起诉状副本材料阶段,承办人可通过智能送达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人将履行信息录入“办案办公平台”审判模块,并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同时向权利人核实履行情况。专门人员定期汇总未履行案件信息,将数据传输蚂蚁金服,通过支付宝通知方式提示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书》,承办人将证明书智能送达。

第四章 执行流程

第一节 执行实施类案件

1.执行立案

(1)立案审核

当事人提交执行立案申请后,立案部门应当进行审核。通过平台自动提取和强制录入的方式保证生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探索立案人员在录入、审核立案信息时,可查看原审案件的案款账户情况,确认当事人是否已履行部分义务,避免出现申请执行事项与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情形。

(2)审判部门移送执行

民事制裁决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部分的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以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由作出该文书的立案、审判部门通过内网邮箱移送立案执行。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审判部门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由审判部门通过内网邮箱移送立案执行。

(3)恢复执行、提级执行

当事人在线申请恢复执行的通道,暂时不予开放。当事人通过平台材料提交功能向承办法官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承办法官确认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流转至立案部门进行恢复执行案件立案。

下级法院的执行承办人在线发起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批后将申请报告、执行和审判卷宗等材料的链接一并提交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查后,如作出提级执行裁定的,智能送达至各方当事人;如驳回申请的,在线通知下级法院。上级法院依职权裁定指定执行的,将所有电子卷宗材料一并发送至被指定的执行法院,下级法院收到后自动发送回执。

上级法院可依职权在线主动提级执行,当事人在线申请提级执行的通道,暂时不予开放。

(4)无管辖权案件

经承办人审查,本院确无管辖权的案件,直接销案并在线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2.执行准备

(1)分案

严格执行线上分案制度,利用平台执行分案功能实现随机分案和人工分案。原则上,分案不再实行审批制,相应权限可交由一人集中负责,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将分案情况交相应局领导备案。

(2)接受并确认案件信息

通过平台确认立案信息,实现案件的接受和退卷,原则上执行程序不再接收纸质材料。

(3)阅卷

在执行案件随案扫描的基础上,利用电子卷宗进行阅卷和执行材料浏览,原有执行系统中的文件列表继续保留,但不作为主要的阅卷工具。

(4)发送和接收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承办人应积极运用智能送达发送执行材料。财产报告令等需当事人填写的材料,承办人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提交电子版本。若当事人无法提交电子版本时,接收的纸质材料应及时电子化处理并导入执行电子卷宗。

3.财产查控

(1)线上查控的数据回填

已实现线上查控的功能模块,如“点对点”、“总对总”模块,实现查控结果自动回填执行系统,经承办人和书记员审核后入电子卷宗。

(2)线上查控的继续推进

充分运用目前各项在线查控功能,各类查控结果要求全部以电子化方式归入电子卷宗;通过委托平台等未直接关联至执行系统文书制作列表的相关查控结果,以手动方式归入执行电子卷宗。

4.现场调查

线下调查取得的材料应当全部电子化处理后归入电子卷宗,做到随案随扫。在温州、下城、松阳等法院先行试点“浙政钉”智慧执行功能,在该模块中实现简易材料如笔录的制作和签署。对于现场勘察、证据采集、调查询问等内容的记录,可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采集,通过云盘传入内网,导入执行电子卷宗。签字等确认动作可在录像中通过权利告知、遵循认可等方式进行记录。不推荐文书现场制作和送达,由当事人现场确认电子送达方式后进行送达更为妥当。但遇到突发状况,确有临时制作和送达必要的,可通过“浙政钉”智慧执行功能、“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进行材料的现场制作和签批,经蓝牙打印机打印后进行送达。

5.财产变价

(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议价环节,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当事人完成议价。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涉及多个案件的,可通过“在线庭审”功能将在线议价的全过程进行固定。

定向询价环节,定向询价文书由承办人在线制作,通过智能送达方式送达询价机关的联络人;询价机关或部门收到后,通过邮箱反馈询价结果(反馈邮箱应事先在执行部门备案),由承办人将反馈的询价结果导入电子卷宗。

网络询价环节,网络询价文书由承办人在线制作后,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发送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通过系统反馈询价结果,自动生成反馈单后入电子卷宗。

委托评估环节,评估决定书由承办人在线制作,并参考前述

“鉴定评估拍卖”的指引内容实施。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渠道提出,执行部门在相应途径予以反馈处理。

(2)现场处置

现场查封、勘查、强制腾退、停水停电等执行措施,参考“现场调查”和“惩戒措施”的指引内容实施。

(3)拍卖、变卖

参考前述“鉴定评估拍卖”的指引内容实施。

(4)以物抵债事项办理

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在“移动微法院”发起申请或者进行确认;提交纸质材料的,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当事人在线下申请的,通过电子笔录、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同意以物抵债的事实予以固定。承办人负责在线制作物抵债裁定并进行智能送达。

6.分配与清偿

(1)分配方案制作、送达

执行人员在线制作分配方案,智能送达至当事人(对需要领导审批的分配方案,可通过执行系统裁判文书签章审批的功能在线提交审批)。

对通过微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案件,当事人可在微法院上反馈意见;对当事人无法在微法院上反馈意见的案件,通过线下制作笔录并进行电子签名等方式进行。

分配法院在收到相关异议后,依托智能送达功能,告知其他参与分配的当事人,并继续收集反馈意见,最终按照各方无异议的方案进行案款发放。对最终各方在执行阶段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在线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法院之间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法院需要向分配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由参与分配法院通过“浙政钉”、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分配法院发送参与分配申请材料。分配法院需要当事人反馈意见的,由分配法院通过邮件向参与分配法院发送通知,告知参与分配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与申请人确认分配方案、反馈意见的工作。

(3)执行款发放

全面实行线上发放案款。发放案款时,承办人在线提交案款发放审批单后,仍然需要向审批人员提交纸质的审批单。审批人员在线上、线下完成审批后,财务人员完成案款发放并开具发票。所开具的发票,在电子发票实施前,不强制在纸质卷宗内附卷(以电子出账审批单和出账记录替代)。电子发票实施后,统一使用电子发票。

7.惩戒措施

加快“办案办公平台”、“移动微法院”改造升级,实现各类惩戒措施申请的发起、撤销、屏蔽、缩短期限、解除等在线办理,并支持多级审批。推进移动执行,实现完整的惩戒措施发起、审批、信息回填至相应节点的功能。

(1)罚款、拘留

在线制作文书及发起审批签章,并进行智能送达。

探索在线发起罚款决定审批后自动生成罚款决定书,审批通过后自动签章,并向被罚款人智能送达。

探索拘留谈话通过外接设备自动形成笔录并进行电子签名,回传至内网。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使拘留和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及拘留回执和解拘回执等电子文书在线回传至执行系统。律师

(2)失信、限高

在线制作相关文书及发起审批签章,并进行智能送达。

(3)传唤

在线制作传票及发起签章,并对被传唤人进行智能送达。

(4)拘传

在线发起拘传措施审批后自动生成相应法律文书,审批通过后拘传票自动签章,并向被拘传人智能送达。

(5)中止供水、供电

在线制作相关文书及发起审批签章,并进行智能送达。

(6)限制出境

参考线下查控的指引处理。

(7)移送拒执

在线制作文书并进行审批、流转,其他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归入电子卷宗。

符合移送拒执条件的案件经在线确认启动相关程序后,依托文书模板、结构化信息在线自动生成相关文书,经审批签章后智能送达。

与协助单位建立线上协助惩戒和反馈的在线协作机制。

8.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参照上述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9.结案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向当事人智能送达结案通知书后报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终本约谈。

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撤回执行、撤销执行等原因终结执行的,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引导当事人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当事人到法院办理结案手续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屏、扫码签名、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相关笔录和事实予以确认。

以销案(管辖异议成立移送其他法院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管辖权法院立案在先、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受托法院经高院同意退回委托等情形)等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应在系统内形成相关结案材料后报结,一般不再出现纸质材料。

10.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签批

现阶段,承办人应积极运用执行系统文书生成模块,合理配置文书模板。对于执行流程节点中应当制作的程序性文书,由各级法院在执行系统后台配置文书模板,实现自动生成和签章。对于较常用的文书模板,可由执行局内部或个人自由定制,加大简易文书的制作效率。

文书的审批和签章,实现在线审批,各级法院应当用好系统自带的审批和签章功能,严禁继续使用线下审批,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干部应当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在线审批严禁交由其他人员代办。

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工作中更为合理的在线审批审核机制,实现多人多级审批、会签等。

第二节 执行审查类案件

1.执行立案

(1)异议、复议案件

参照上述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2)监督案件

当事人通过邮寄、上门等方式提交的纸质申诉材料,先由各级法院执行局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将纸质材料移送立案部门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入卷。

(3)请示案件、协调案件

下级法院通过内网发送请示材料,执行局领导审批后立案。

2.办理

实行在线阅卷,在执行审查类案件界面,直接关联打开实施案件、审判案件的电子卷、扫描卷。

在线听证、合议参照上述的无纸化指引处理。

3.结案

审查类案件由承办人在执行系统内制作结案文书,在线提交签发、审核人员审批,审批完成后在线签章并进行智能送达,随后在线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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