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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十起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预防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实施日期】202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李国庆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国庆等人在缅甸将毒品伪装在四辆轿车油箱内,后李国庆安排柴传文在前探路,郑军等人分别驾驶藏匿有毒品的车辆从缅甸偷渡入境前往昆明市。途中郑军等人被抓获,民警在四辆轿车油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8.9千克。李国庆、尹刚刚闻讯逃跑,后民警在湖北省潜江市先后将二人抓获。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柴传文、郑军等人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主犯李国庆、尹刚刚在逃,向侦查机关发出追捕要求,后侦查机关将二人抓捕归案。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国庆、尹刚刚死刑;判处被告人柴传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军等人无期徒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应当重点打击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挖彻查幕后主使,使其受到法律严惩。

岩祝邦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岩祝邦带领岩布了等五人在缅甸接取毒品并带回国内,后岩祝邦又偷渡至缅甸将接到毒品的尼道等四人接应回国。5月20日,经岩祝邦联系安排,其与另外九人分乘两辆车携带毒品前往孟定,途中被执勤民警抓获,当场从岩祝邦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100克,从尼道等九人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2011克。律师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岩祝邦走私、运输毒品5100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岩祝邦应对全案47111克毒品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岩祝邦死刑。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审法院未将岩祝邦作为主谋论处,而是判处岩祝邦与被其指使的同案被告人一样的刑罚,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失衡。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证据标准,针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梳理,认为岩祝邦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为主要,罪行最为严重,应对全案承担责任,故依法提出抗诉,使真正罪责最大的主谋受到严惩。

宋声彪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吸毒人员蒋华将购买毒品的100元毒资通过他人转交给宋声彪,宋声彪通过他人将毒品转交给蒋华。蒋华获得毒品后即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0.09克,经询问得知系从宋声彪处购买。民警随后赶至宋声彪家中将其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0.6克,毒品海洛因净重49.6克。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声彪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决宋声彪无罪。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鲁甸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无罪判决。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最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声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面对法院的两次无罪判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严把证据质量关,找准、找好抗点,在出庭预案拟定、出庭方略应对等方面做到纵向协作、内部整合、统筹联动,充分利用刑事抗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做到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终落法网。

郭东川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东川与倪子祺(已判刑)经多次商谈决定由倪子祺购买毒品贩卖给郭东川,后倪子祺携带购买的毒品从景洪乘车前往玉溪途中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197.14克。后民警将郭东川抓获。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倪子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依法追诉郭东川,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东川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漏犯,经认真梳理案件细节,补强相关证据后,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抓捕漏犯。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与漏犯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犯罪分子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该案的成功追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震慑了毒品犯罪的幕后黑手和心存侥幸的“漏网之鱼”。

王彦寒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王彦寒、徐红春伙同席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安宁市某职业学院等地多次向多名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叶子”,后被抓获。民警从徐红春宿舍内查获毒品“叶子”1袋,净重1.13克,从席某某处查获其丢弃在路边草丛内的毒品“叶子”1袋,净重5.03克,从李某某处查获其从席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叶子”2袋,净重4.9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叶子”均检出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基]丁酸甲酯成分,系新型毒品。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安宁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彦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徐红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在校学生为对象的贩卖毒品案件,当前新型毒品案件多发,呈愈演愈烈态势,并逐步向校园蔓延,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开庭时邀请安宁市某职业学院师生旁听,并发放禁毒知识宣传册,有效引导广大青少年提高警惕,拒绝和远离毒品。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一宾馆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4克。经查,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以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盈江县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采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助力其回归社会作为工作目标,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细致、耐心、温情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分析其身心特点、思想动态和犯罪原因,针对性地通过组织亲情会见、心理疏导等特殊司法关怀,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助力其更好、更快回归社会。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坚持惩防并举,将该案改编并拍摄成微电影《会游泳的鸟》,通过媒体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与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避免误入歧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美英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国内买家与境外毒贩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李美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共计729万元,后由李美英取出交给境外毒贩。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李美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美英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毒贩资金转移提供支持,“清洗”毒资来源、掩盖毒资拥有者身份、掩饰使用该资金的目的,助长更大规模的毒品犯罪活动。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持续不断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严厉打击为毒品犯罪提供支持的关联犯罪,切断毒品犯罪的资金支持链条,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江峰旭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峰旭和马天成(已判刑)受人指使,从王兵(已判刑)处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929.6克,后出售给杨健(已判刑)等人。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被告人江峰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江峰旭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采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判处江峰旭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峰旭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案发后逃匿,其同案犯案件经一审、二审,在发回重审后经再次一审、二审,历时两年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江峰旭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批捕阶段均心存侥幸,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江峰旭主动要求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个月内结案,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质效。

杨玉龙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玉龙系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永胜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2020年3至4月间,杨玉龙以贩养吸,在永胜县程海镇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020年5月26日,永胜县公安局在禁毒专项行动中,将被告人杨玉龙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33克。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永胜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玉龙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杨玉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玉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从宽处理后仍上诉,致原判决从宽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杨玉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律师

典型意义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获从宽处理,但一审宣判后仍上诉要求从轻判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切实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信力。

徐明海等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明海、周宏斌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普洱市景东县运输至昆明市世纪城附近交给被告人王良,王良将毒品运输至昆明市亨瑞丰客栈住宿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961.5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95克。同日,徐明海、周宏斌在昆明市官渡区被抓获。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明海死刑;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宏斌、王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详细阐明补侦内容,多次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引导侦查取证,使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出示大量的证据,促使“零口供”被告人当庭认罪,提升指控毒品犯罪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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