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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云高法〔2011〕335号【发布日期】2011.12.12【实施日期】2011.1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全面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我省“十二五”规划实施和“桥头堡”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审判工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掌握我省“十二五”规划和“桥头堡”建设中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主要精神,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发展对于推进我省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对非公经济发展的要求上来,强化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为我省非公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省法院应当进一步牢固树立平等保护非公经济的司法理念,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依法平等保护非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全省各级法院阳光服务型诉讼服务大厅建设,构建多功能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的诉讼服务新机制。明确统一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时间,减少周转环节,切实保障当事人方便、快捷的行使诉权。

四、慎重审查诉讼保全申请,妥善适用各种保全措施。非公当事人针对拖欠债务较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被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非公当事人合法债权的实现。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发展前景较好,一定时期内能恢复正常经营的非公当事人进行保全时,尽量避免因保全措施对非公当事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在申请保全时,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包括担保公司担保在内的符合民诉法确定的担保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保全,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提供等额现金担保。律师

五、严格执行《云南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立案、分案管理、审限管理、结案管理、裁判文书制作、送达管理、案件移送管理等案件审判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积极探索构建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以拖促调。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判决还是调解的方式。进一步支持、保护非公经济诚信经营,促进非公经济诚信体系的构建。

七、积极发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帮助民营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

八、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非公经济融资渠道。对于因认定为企业借贷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对于民间借贷中超出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减轻非公经济融资成本。

九、依法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因内部管理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科学管理的水平。对于股权转让后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案件,要督促当事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强化公司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意识。结合股东出资、参与管理、分红等情况,正确界定股东资格,理顺民营企业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我省民营企业进一步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型。

十、及时审理损害非公经济投资者权益案件,注重保护非公经济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摒弃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更好的为我省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省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十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审理非公经济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犯罪案件,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备条件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以有利于非公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十二、依法受理和审理好非公当事人涉及工商、税务、工伤、土地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妥善处理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与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保护非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

十三、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心,通过多种科技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案件的执行力度。

十四、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建立类型案件反馈协调机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非公经济问题,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帮助非公当事人纠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堵塞经营漏洞,增强非公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我省非公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积极支持开展商会调解等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员可以吸收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加强对商会调解组织的指导及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工作,形成良好的诉调对接机制,及时化解非公经济纠纷。

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维权机构的作用,与各级工商联(商会)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维权机制,切实保障非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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