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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敦促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敦促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正全面开展,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各类在逃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凡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监狱服刑脱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

二、对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投案自首人员,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向司法机关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律师

四、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的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五、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脱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

六、在规定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视为主动投案自首;有检举、揭发在逃人员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正在服刑的罪犯,监狱可依法提请给予减刑奖励。

七、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八、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公民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九、对投案自首路程遥远,无力承担费用的,司法机关将给予帮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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