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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共元江县委办公室、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元办发[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03.25【实施日期】2009.03.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关注民生、贴近民众、关爱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平安元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律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因“执行难”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的困难有机结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内容

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的执行案件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以下救助: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低保、医保;对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对遇到火灾、泥石流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保障人民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和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最低生活和医疗等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构建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机制,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救助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原则;

(二)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构建稳定、长效机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救助对象特定原则;

(五)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

(六)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法院参与原则。

四、组织领导

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听取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组 长:王志新(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 泓(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

杨太平(县人大副主任)

张再洪(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严 翔(县法院院长)

成 员:李白新(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陶 明(县财政局局长)

段玉才(县民政局局长)

李国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劳动局局长)

姚永林(县卫生局局长)

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主 任:张再洪(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陈立发(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林华(县法院副院长)

白开亮(县民政局副局长)

委 员:张丽琼(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王继宁(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荣(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董 杰(县卫生局副局长)

金况卢(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人民法院,由金况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救助受理、审核、上报、并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报表等事务。

五、具体方案

(一)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3.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4.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5.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的内容

把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或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

1.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2.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3.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代缴,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由县级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县级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4.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1)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机构审查属实的,给予适当救助。

(2)大灾救助。救助对象遇到火灾、泥石流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

5.特殊困难救助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救济渠道已经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三)救助的程序

案件因执行不能,依法裁定终结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以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救助金,并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其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无其他相应社会救助的证明书。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已经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按照民政部门低保年审制度申请,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2.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清理并向民政部门提供情况,由该救助对象依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3.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代缴条件的,申请民政代缴,城镇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县级财政代为承担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县级财政代为承担;民政未代缴或者县级财政未承担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管理机构批准从救助金中支付。

4.遇到大灾大病,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5.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应提出具体救助意见,上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救助金财务专管人员接通知后核付。

6.进行救助金救助每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

(四)救助金的筹集

1.县人民政府拨付启动资金10万元;

2.今后县财政根据情况酌情安排;

3.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

4.社会捐助;

5.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五)救助金的管理

1.按相关程序在县民政局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设立专户在县民政局,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3.救助前公布救助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规范资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资金。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元江县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确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依法终结,但申请执行的自然人生活极度困难需进行必要救助以及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需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对于救助金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法院参与。

第二章 救助金的设立、来源及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金按照程序在县民政局设立。

第五条 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

(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

(二)今后县财政根据情况酌情安排;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

(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第六条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3.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4.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5.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救助金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的机制,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八条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条 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代缴,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由县级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县级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一)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机构审查属实的,给予适当救助;

(二)大灾救助。救助对象遇到火灾、泥石流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救助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救济渠道已经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金救助,每次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金应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并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其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无其他相应社会救助的证明书。暂住本地的申请人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应的证明书。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案件承办人调取。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救助金,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委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特困证明、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案件承办人向申请人告知救助金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并制作谈话笔录,装入案件卷宗。

第十七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请救助金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已经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按照民政部门低保年审制度申报,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二)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由救助对象依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三)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代缴条件的,申请民政代缴,城镇户口的救助对象,符合县级财政代为承担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县级财政代为承担;民政未代缴或者县级财政未承担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管理机构批准从救助金中支付;

(四)遇到大灾大病,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五)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填写《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发放审批表》,拟定《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建议书》(以下简称《发放建议书》),提出发放救助金的理由和具体金额的建议,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发放建议书》后,组织讨论审查,同意实施救助的,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然后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发放通知书》),与相关材料一并送交县民政局。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发放通知书》到县民政局领取救助金。县民政局对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身份情况核对无误后,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发放。申请人领取时应在《发放审批表》上“申请人领款签名”栏内签字。该表一式三份,随案件卷宗归档一份,县民政局、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各一份。

第四章 救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人民法院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在县民政局,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民政局低保科负责,并安排专人兼职或专职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救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赠。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剩余实物可通过中介机构变现,存入救助金专户。接受社会捐助由县民政局财务室统一接收后存入救助金帐户,并严格执行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制度的落实,设立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救助工作,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公民个人募捐;

(三)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帐;

(三)领导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领导开展救助工作;律师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二)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三)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帐、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四)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县政府财政局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元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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