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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发布部门】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巴州人民检察院、巴州公安局、巴州司法局【发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2018年1月以来,我州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开展了四次“雷霆”行动,依法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保护伞”,有力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在此,我们郑重重申,巴州政法机关将严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案件没有查透不放过,“保护伞”没有挖干净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律师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六、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八、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州中级人民法院:0996-8792314、8792219;

州人民检察院:12309、0996-2116000;

州公安局:0996-5896057;

州司法局:0996-2027212;

州扫黑办:118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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