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天津市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本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既可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全市各级法院对网拍辅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设固定人员专门负责网拍辅助工作。

对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拍辅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拍辅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程接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下列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事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办理的以外,可以委托拍辅机构承担:

(一)协助清点勘查拍卖财产、查明拍卖财产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等情况;

(二)协助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以及瑕疵情况;

(三)协助查明不动产周边配套、欠缴水电煤气费等情况;

(四)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

(五)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

(六)起草《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

(七)展示拍卖财产、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等;

(八)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扩大拍卖公告范围,宣传推介拍卖财产;

(九)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交付等;律师

(十)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拍辅机构名单库,名单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申请纳入名单库的拍辅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在天津市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等;

(三)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并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四)设有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或网络咨询,且咨询过程具有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

(五)具备服务管理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等信息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六)具备工作经验,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实例;

(七)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拍辅机构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不擅自将承揽的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严格保守司法秘密,遇有紧急突发情况,立即报告法院;

(五)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拍辅机构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市高级法院建立拍辅机构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天津法院门户网站、天津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拍辅机构的准入条件、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

(二)初选。符合条件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报名申请,由市高级法院进行初选,研究提出入库建议名单。

(三)确定。在将入库建议名单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后,报请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公示。拟列入名单库的拍辅机构名单在天津法院门户网站、天津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拍辅机构列入名单库,在天津法院门户网站、天津市主要媒体公布。

第九条 全市各级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在市高级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拍辅机构,由执行局(庭)、监察室及司法技术部门根据设定的条件择优选取确定适用本院的拍辅机构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

中院建立名单库的,入库的拍辅机构一般不少于五家、不多于十家;区院建立名单库的,入库的拍辅机构一般不少于三家、不多于十家。

第十条 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辅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与相关拍辅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相关拍辅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工作。

选定拍辅机构以一案一委托为原则,由当事人从执行法院的拍辅机构名单库中协商选择。当事人未选择或者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从本院拍辅机构名单库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委托网拍辅助工作的工作流程,重点突出节点和期限管理,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及时、高效开展。

第十二条 拍辅机构完成人民法院委托的全部网拍辅助工作并经委托法院审核认可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网拍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或网络司法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50%计算并支付网拍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前,市高级法院发布网拍辅助工作费用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需要鉴定、检验、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的,执行法院可以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专业设备条件和人员的机构承担;对费用收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十四条 拍辅机构在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网拍辅助工作的同时,通过推介招商等服务实质性促成拍卖财产高于评估价成交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适当收取额外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拍辅机构开展工作应当接受委托法院全程监督,向委托法院提供录音录像资料、网上咨询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委托拍辅机构的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委托法院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要求被举报机构作出情况说明,并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查明举报属实的,委托法院应当对该机构作出处分,包括解除委托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侦查。

第十六条 执行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拍辅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高级法院报告。市高级法院查实后应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拍辅机构名单库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的;

(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受托网拍辅助工作,或办理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六)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七)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拍卖财产的;

(八)自行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拍卖财产的;

(九)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十)不服从执行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的;

(十一)办理辅助工作中发生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被除名的拍辅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纳入拍辅机构名单库中。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纳入拍辅机构名单库中。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并完善对拍辅机构的量化评价机制和淘汰除名机制,动态监督和管理名单库中的拍辅机构。

市高级法院每两年统一组织对拍辅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评测,对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除名和择优补入机制。评测工作由市高级法院组织实施,全市各级法院共同参与。

对未通过定期评测的拍辅机构,市高级法院通知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能通过评测的,市高级法院应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对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废止由市高级法院决定。律师

附件: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指导价格

拍卖财产类型

财产所在地

收费标准(元)

不动产(每拍案)

本市辖区

标的物成交价总价的5‰,总额≤50000

本市外

标的物成交价总价的5‰,总额≤80000

动产(机动车外、每拍案)

本市辖区

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成交价的2%;

超过5万元的部分,成交价的1%

总额≤20000

本市外

总额≤30000

机动车(每辆)

 

≤1000

其他财产(每拍案)

 

参照以上标准支付

拍卖财产情况复杂、数量较多且未被拆分的财产(每拍案)

 

参照以上标准支付,并参考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辅助工作复杂程度、拍卖或变卖成交价款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单宗案件支付费用总额≤200000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