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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法律统一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涉关联案件是指部分或全部当事人相同的案件。

本意见所涉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三条 所有在办案件应当进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

第四条 法院审理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三)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五)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类案检索的案件。

第五条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己或者指派法官助理进行类案检索。

第六条 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可通过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进行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

第七条 关联案件检索范围为全市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律师

第八条 类案检索范围包括:

(一)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三年以内刊登的案例;

(三)天津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

(四)上级法院和本院三年以内裁判生效的案件;

(五)必要时可检索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案例类刊物刊载的案例、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条线主办的审判指导刊物刊载的案例或其他地区法院三年以内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检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逐层分类检索,如果在先次序检索发现类案,可不再进行后续检索。

第九条 关联案件检索可通过点击网上办案平台“关联案件”进行一键式检索。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从基本案情、事实争议焦点中提炼关键词或者将拟适用法律条文、法律适用问题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第十条 类案检索过程中应当以基本案情、法律适用问题等为要素,将待决案件与检索到的相关案件进行类似性识别和比对推理,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应当结合基本案情、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从检索到的类案中梳理提炼裁判要点。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应当指导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将检索关联案件情况截图,并通过“天津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案件电子卷宗副卷中的“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信息”栏目。

第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当将检索关联案件及类案的情况在合议庭评议、专业 (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制作检索报告。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应当包括待决案件争议焦点、检索主体、检索时间、检索平台、检索方法、检索结果、关联案件与类案的裁判要点、运用情况及理由说明等内容。未提交检索报告或者检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补充完善。

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检索报告可以采用填充式、表格式等简略形式。

检索报告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制作,归入副卷。

第十五条 经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联案件或高度类似案件在本院其他法官处审理,尚未结案的,应当就案件处理进行沟通,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提请分管院领导,召开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或者合议庭经复议后不同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的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由分管院长报请院长审批后,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二)有关联案件或高度类似案件在其他法院法官处审理,尚未结案的,应当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与相关法院就案件处理进行沟通,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提请分管院领导,将有关情况报送共同的上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室研究处理。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本市参考性案例、本院或对本院有监督指导权的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按合议庭评议结论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四)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本市参考性案例、原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裁判尺度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并梳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律师

(五)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关联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后与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由院庭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报审判管理部门,由审判管理部门配合相关审判业务庭室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交关联案件或类案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的主张。对提交的上述生效裁判,承办法官应当记录在案。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上述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将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关联案件、类案检索及结果运用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及审判责任认定的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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