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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20.12.18【实施日期】2020.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力度,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严格保护、循序渐进、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律师

(二) 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用,协调各方力量,畅通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高效便捷、司法保障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便捷维权选择,及时有效定分止争,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效率全面提升。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社会各方参与度,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统筹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

2.坚持司法推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程序的衔接机制,切实发挥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的推动、参与、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

3.坚持多元共治。丰富纠纷化解方式,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加强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升纠纷解决的整体效果。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天津仲裁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多元化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平台建设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2.健全纠纷分流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对起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于部分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对外窗口放置调解机构、调解员名册及简介,并在相关网站等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3.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推动行业协会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向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延伸,探索在重点行业协会、园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逐步实现重点行业、区域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全覆盖。人民法院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落实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强化司法保障作用,共同推动诉调工作有效对接、程序无缝衔接。

4.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依法支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域外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

三、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1.诉前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委派调解告知书》,向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出具《委派调解函》,并转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委派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在3日内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2.诉中委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出具《委托调解函》,并转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诉中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在终止调解的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退回人民法院,同时提交载明调解不成事由的结案报告。人民法院应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3.诉中邀请调解。对已经立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转入审理程序。律师

4.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依法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核实有关情况。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司法确认申请,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调解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分别指定日常工作机构与人员,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联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举措,共同构建我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

2.开展交流培训。各单位要加强业务交流与培训,积极开展联合调研、研讨;共同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监督、管理、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

3,加强法治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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