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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诉讼费收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9〕14号【发布日期】2019.08.09【实施日期】2019.08.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法院诉讼费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天津法院诉讼费收退费实施细则(试行)》,并已经过市高院审判委员2019年第19次会议研究通过。请全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在开展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市高院相关部门。

附: 1.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审)

2.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二审)

3.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审结案后用)

4.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二审结案后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诉讼费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律师

第一章 诉讼费收取

第一条 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登记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载明交费码、交费金额、交费方式等,并告知起诉人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逾期未预交的后果等。

第二条 立案部门应在登记立案后3日内向审判庭移送起诉材料。审判庭承办法官接收起诉材料后应及时核对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于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对于未交纳诉讼费用,立案部门未向起诉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承办法官应通知立案部门向起诉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第三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前递交的,由立案部门审查处理;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后递交的,由审判庭审查处理。

对于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批准内容应明确、具体。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具体理由,并应向申请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审批依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承办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

第五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一审案件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七条 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的邮寄凭证应随案卷材料移送。

第八条 立案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诉讼费用收取职责,及时向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核诉讼费用交纳情况。

第二章 诉讼费退费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诉讼费退费,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 诉讼费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的必须足额退还。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十二条 应当退还诉讼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已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并退还多收取部分。

(四)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五)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六)再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二审法院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原二审案件受理费。

(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符合本细则规定退费情形的,应将案件《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自法律文书生效后前来办理退费申请,材料齐全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承办法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承办法官应对办理退费申请的当事人以下材料原件予以审核:

(一)当事人/代理人身份信息证明;

(二)生效法律文书;

(三)诉讼费结算通知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诉讼费退费应按照全市法院财务相关流程管理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诉讼费退费由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协助当事人办理,但不得代为办理;财务部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进行退费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专用票据(退费)》。

第三章 诉讼费追交

第十七条 判决生效后,败诉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其负担的诉讼费数额补交诉讼费。

第十八条 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费用,承办法官应当制作《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九条 《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送达回执需在结案时上传到案件信息系统,作为结案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败诉方逾期无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的,法院不再进行退费及向败诉方追交。律师

第二十二条 追交的诉讼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费义务人主动交费到法院,经财务人员确认后,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

(二)强制执行收取的诉讼费用,属执行案款,应按照保管款系统转诉讼费处理,完毕后,由财务人员将该笔案款收入转为诉讼费收入,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院财务部门应遵照全市法院相关财务流程要求,在非税系统进行收退费操作并按期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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