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天津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7〕2号【发布日期】2017.02【实施日期】2017.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TFB/SX/DSP/17-A/0

1.总则

1.1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统一裁判尺度,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1.3本标准未规定内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化文件。律师

2.诉讼主体

2.1诉讼主体认定准确,未遗漏当事人。

2.2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3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

3.原告的诉讼请求

3.1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合法。

3.2诉讼请求固定,包括:

3.2.1请求赔偿的范围;

3.2.2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

3.2.3请求赔偿的起止时间;

3.2.4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

4.被告的答辩意见

4.1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对应。

4.2被告提起反诉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5.查明案件事实

5.1事实调查全面、准确、具体

5.1.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5.1.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基本情况;

5.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意见,以及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结论的意见;

5.1.4受害人的实际居住地、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

5.1.5受害人的伤情、就医情况、治疗是否终结、相关鉴定及实际支出情况;

5.1.6对受害人的先期赔付、费用垫付情况;

5.1.7各方就赔偿问题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5.2审查涉案车辆投保情况

5.2.1机动车是否投保、投保的险种以及限额、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各项保险份额剩余情况;

5.2.2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

5.2.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是否为同一人。

5.3审查鉴定意见

5.3.1鉴定人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律师

5.3.2鉴定程序合法;

5.3.3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

6.事故责任的认定

6.1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力,且无相反证据推翻。

6.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证明力的,根据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合理,责任比例适当。

7.赔偿责任主体

7.1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准确,符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判断标准。

7.2具体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8.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和原则

8.1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承担符合下列顺序:

8.1.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8.1.2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8.1.3侵权人。

8.2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8.3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侵权人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8.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过错原则。

8.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责任的承担符合下列原则:

8.5.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8.5.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8.5.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8.5.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赔偿范围

9.1人身伤亡赔偿范围

9.1.1医疗费

9.1.1.1医药费、住院费等单据齐全。

9.1.1.2医疗费与病历、医嘱、诊断证明相符,与损害相关联。

9.1.1.3医疗费用合理,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

9.1.2住院伙食补助费

9.1.2.1住院期间的确定合理。

9.1.2.2符合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9.1.3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9.1.3.1受害人有异地治疗的必要,且因客观情况不能住院。

9.1.3.2受害人有住宿的必要。

9.1.3.3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合理。

9.1.3.4有住宿费单据,费用合理。

9.1.4营养费

9.1.4.1营养期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证明,与受害人的伤情相符。

9.1.4.2没有医疗机构意见的,营养期的认定有鉴定单位意见或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

9.1.5交通费

9.1.5.1与伤情、就医地点、时间、陪护人数、次数等相符。

9.1.6误工费

9.1.6.1以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与受害人的误工期、收入状况相符。

9.1.6.2误工期有医疗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与伤情相符。

9.1.6.3没有医疗机构意见、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误工期的认定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

9.1.6.4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有证明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证据。

9.1.7护理费

9.1.7.1护理人数和护理期,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意见予以证明,与受害人的年龄、伤情相符。

9.1.7.2没有医疗机构意见的,护理期的认定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

9.1.8残疾赔偿金

9.1.8.1以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9.1.8.2以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的,有该标准高于天津市标准的证明材料。

9.1.8.3赔偿期限二十年,60岁以上受害人赔偿期限的递减合法、准确。

9.1.8.4伤残赔偿指数与伤残等级对应。

9.1.8.5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累加后的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9.1.9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9.1.9.1符合普通适用的原则。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有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

9.1.9.2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确定合理,有鉴定机构或者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

9.1.10死亡赔偿金

9.1.10.1以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9.1.10.2以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的,有该标准高于天津市标准的证明材料。

9.1.10.3赔偿期限二十年,60岁以上受害人赔偿期限的递减合法、准确。

9.1.10.4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一致。

9.1.11丧葬费

9.1.11.1以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累积计算六个月。

9.1.12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9.1.12.1受害人亲属有相关单据予以证明。

9.1.12.2费用确定合理。

9.1.13被扶养人生活费

9.1.13.1以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

9.1.13.2以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的,有该标准高于天津市标准的证明材料。

9.1.13.3被扶养人范围的认定准确,有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扶养人成年的,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9.1.13.4扶养年限确定合理。

9.1.13.5扶养人有多人的,赔偿范围与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相符。

9.1.13.6被扶养人有多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律师

9.1.13.7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9.1.14精神损害抚慰金

9.1.14.1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侵害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相符。

9.1.14.2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符合相关规定。

9.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9.2.1机动车修理费

9.2.1.1有维修的进出厂检修证明及维修费单据等证据。

9.2.1.2维修费票据与事故相关联。

9.2.2车载物品损失费

9.2.2.1有价格认定部门出具的评估结论、购买发票、货物的承运单据等证据。

9.2.3施救费

9.2.3.1有施救单位出具的施救费单据。

9.2.4重置费

9.2.4.1以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前提。

9.2.4.2有对机动车重置费的鉴定意见或者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及市场参考价格等证据。

9.2.5经营性机动车停运损失费

9.2.5.1有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证明。

9.2.5.2有交通管理部门的扣放车证明,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期间的证明,维修费单据等证据。

9.2.5.3损失确定合理,综合考虑停运期间、损失的具体范围、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因素。

9.2.6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9.2.6.1替代性交通工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9.2.6.2有交通管理部门的扣放车证明,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期间的证明、维修费单据及乘坐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凭证。

9.2.6.3费用确定合理,综合考虑事故车辆价值和一般使用用途、行驶里程等因素。

10.规范性文件引用

10.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0.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0.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