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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9〕30号【发布日期】2019.12.27【实施日期】2020.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定主体)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并制作决定书。

第二条 (适用范围)管理人应当从《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并符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跨区域执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决定从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经本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一般应当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选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或者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经本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采取前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审判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管理人的选定程序,选定目标级别和选定方式。

破产审判部门确定一级管理人作为选定目标时,应重点考虑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侧重择优原则。确定二级管理人作为选定目标时,应重点考虑管理人队伍培育,侧重机会均等原则。

第六条 (随机方式规则)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应当保证机会均等和选定方式公平公正。

司法技术部门按照破产审判部门确定的选定范围和方式依法进行管理人随机选定工作。

第七条 (竞争方式规则)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破产审判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评审委员会组成、考量因素等。工作方案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破产法有关公告的规定予以公开。律师

第八条 (指定期限)指定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指定管理人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九条 (不得担任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得指定为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正被有关机关调查的,不得指定为管理人。

第十条 (主动回避)进入管理人选定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审查情况属实的,不得指定为管理人。

第十一条 (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更换管理人。

第十二条 (依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不能胜任职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人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更换管理人。

第十三条 (重新指定)需要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采取下列方式:

(一)原系随机方式选定的,采取随机方式重新指定管理人;

(二)原系竞争方式选定的,从备选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

(三)原系清算组担任的,要求变更清算组成员;

(四)依照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仍不能选定的,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指导监督)指定管理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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