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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280号【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2.赔偿请求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3.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生效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5.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应诉的案件;

6.其他需研究的案件。

(二)讨论国家赔偿规范性文件。

(三)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召开赔偿委员会;

(二)负责赔偿委员会委员的请假审批;

(三)调整赔偿委员会讨论议题的顺序;

(四)归纳总结赔偿委员会讨论议题的结论。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赔偿委员会工作纪律,按时出席赔偿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向主任请假;

(二)对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提前审阅议题材料;

(三)听取汇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讨论结束后进行现场表决;

(四)对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赔偿委员会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赔偿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主任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主持会议的,履行主任职责。律师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并于会议一日前将相关材料发送各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开会时,应当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会前写出审理报告。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有关的法律依据。

承办人汇报案件后,合议庭成员提出补充意见,参加会议的其他委员分别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发表意见并作归纳、总结。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报请主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做好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出会议纪要,经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附卷备查。

第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赔偿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经赔偿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件的法律文书,由主持会议的赔偿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赔偿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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