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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津卫监督〔2020〕150号【发布日期】2020.02.16【实施日期】2020.02.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疫情防控,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要加大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在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镇人民政府,将开展社区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行医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排查工作的指导,提供近2年查处的非法行医黑诊所清单和线索报告途径。

二、各区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举报、投诉报告后,组织先行排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部门从重裁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人结诊有新冠肺炎典型症状的患者,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法释[2016 ]27号)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三、刑事移送前案件已经调查终结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卫生健康部门现向在押非法行医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刑事移送案件尚未调查终结的,待非法行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予以结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承担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执法。

五、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实施案件移送的行政机关执法部门通报上述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便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六、非法行医涉嫌使用假药、劣药等情形的,市场监管、药监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鉴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坚决落实市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工作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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